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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实施规程》的通知

  
  厦保监发〔2012〕43号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厦门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

  实施规程


  

  一、本规程中的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是指不属于《厦门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列明的行政许可事项,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向厦门保监局备案、报告或者涉及保险许可证管理的行政管理类事项。

  厦门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项目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报告…………………………1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报告……………………2

  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3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4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报告………………5

  6、财产保险费率备案报告……………………………………7

  7、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报告……………………8

  项目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9

  2、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11

  3、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13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15

  5、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报告……………16

  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报告………………17

  项目

  1、保险许可证重新申领报告………………………………18

  2、保险许可证期满换发核准………………………………19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中介机构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3、《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报告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名称的,还应报送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还应报送变更后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7、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还应报送转让协议书、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简历表》,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8、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厦门保监局;

  2涉及到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厦门保监局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二)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报告人:保险经纪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名称的,还应报送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还应报送变更后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7、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还应报送转让协议书、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经纪机构自然人股东简历表》,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8、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厦门保监局;

  2、涉及到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厦门保监局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3、《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报告人:保险公估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名称的,还应报送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还应报送变更后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7、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还应报送转让协议书、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简历表》,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8、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

  9、分立、合并的,还应报送分立、合并方案;因分立、合并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因分立、合并解散的,需向厦门保监局缴回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10、解散的,还应报送解散申请书、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厦门保监局;

  2、涉及到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厦门保监局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4、《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报告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临时负责人任命文件;

  4、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5、《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学历、资格证书不符合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提供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厦门保监局;

  2、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与标准参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条件。

  (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4、《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报告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

  3、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还应同时报送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保险监管部门关于该高管人员的最近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报告人:受委托的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除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外)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4、申请许可证变更事项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地址的需提供新营业场所的照片影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和营业场所变更,应在三个月内由受委托的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代为申请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一)保险许可证重新申领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报告人: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保险许可证遗失、毁损而要求换发许可证的,需说明遗失、毁损情况,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保险许可证遗失而要求换发许可证的,需提交刊载声明原许可证作废的报纸复印件;

  3、保险许可证完全毁损而要求换发许可证的,需提交刊载声明原许可证作废的报纸复印件,保险许可证部分毁损的,需提交已毁损的原许可证原件;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许可证遗失或完全毁损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并进行公告;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遗失或完全毁损的,应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委托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除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外)代为申请补发,并进行公告。

  (二)保险许可证期满换发核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受委托的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除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外)

  申请材料: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换发需提交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2、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5、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6、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7、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8、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需提交前3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1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需提交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申请表》,批量申请换发的,应提供拟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分支机构的清单;2、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3、保险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基本情况表;4、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6、最近三年保险代理业务佣金税务发票复印件;7、最近三年的保险代理业务台帐;8、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凭证;9、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办理的函;10、许可证原件。

  金融机构、邮政兼业代理机构不需要提供6、7、8、9的材料。

  审查期限:

  厦门保监局在原许可证期满日前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及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申请办理换证事宜,并及时公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委托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代为申请办理换证事宜,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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