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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保险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厦保监发〔2012〕52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信息披露工作,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结合厦门保险业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厦门保险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本指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管理,组织落实,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信息披露工作具体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厦门保监局备案。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厦门保险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促进厦门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通过媒体、营业场所、短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保险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指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协会基本信息;

  (二)行业行为准则、服务承诺和服务标准等;

  (三)行业监督信息;

  (四)保险维权途径;

  (五)其他信息查询途径。

  第六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披露的基本信息具体包括:

  (一)行业协会基本信息:
  1、协会职责、章程;

  2、组织架构;

  3、主要负责人简历;

  4、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5、协会成员名单。

  (二)行业协会下属或指导的行业性组织的基本信息:

  1、组织名称;

  2、服务内容;

  3、服务流程;

  4、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第七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披露的行业行为准则、服务承诺和服务标准具体包括:

  (一)行业行为准则、服务承诺或服务标准的名称;

  (二)行业行为准则、服务承诺或服务标准全文;

  (三)签署服务承诺的公司名单。

  第八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披露的行业监督信息包括:

  (一)最近三年会员公司受党政机关、监管机构表彰情况;

  (二)最近三年会员公司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

  (三)保险营销员受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表彰情况;

  (四)保险营销员受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处罚情况。

  第九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对协会、公司的保险消费者维权途径进行披露,具体包括:

  (一)维权方式;

  (二)维权机构;

  (三)维权电话、地址等具体信息。

  第十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披露以下信息查询途径,包括:

  (一)保险产品条款;

  (二)经批准允许公开的行业统计数据;

  (三)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信息;

  (四)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网披露的会员公司诚信信息;

  (五)其他可查询的重要行业信息。

  第十一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服务信息;

  (三)保险维权信息;

  (四)重大事项;

  (五)其他信息查询途径。

  第十二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披露的基本信息具体包括: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成立时间;

  (三)经营范围;

  (四)部门设置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简历;

  (六)客服电话、电销电话号码;

  (七)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披露的服务信息包括:

  (一)服务内容和流程、所需材料清单、联系电话;

  (二)服务承诺全文;

  (三)法律法规、保监会规定应披露的其他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披露的保险维权信息包括公司维权途径和其他维权途径。

  (一)公司维权途径包括:

  1、投诉处理机制

  (1)投诉电话

  (2)受理范围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2、负责人接访制度

  (1)接访时间

  (2)接访地点

  (3)接访形式

  (二)其他维权途径具体包括司法、监管机构、协会等主要保险维权途径,应披露以下信息:

  1、维权方式;

  2、维权机构;

  3、维权电话、地址等具体信息。

  第十五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开业、撤销;

  (二)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层级、名称、地址变更;

  (三)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保险许可证换发、遗失。

  第十六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查询途径,包括:

  (一)总公司网站披露的信息;

  (二)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规定的信息;

  (三)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信息;

  (四)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网披露的本机构诚信信息;

  (五)其他可查询的重要公司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十七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官方网站披露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信息。

  有关信息应当自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信息;应在各营业网点张贴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或市级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披露基本信息、重大事项和其他信息查询途径。

  第二十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下属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披露该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本指引在营业场所披露信息,均应自信息产生或变更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关于规范信息披露的通知》(厦保监办发[2010]21号)的规定,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保险机构开业、重大事项变更、保险许可证换发、遗失、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其他网站、新闻媒体等公众易知晓的形式披露本指引规定的信息,但不得与在本指引指定渠道披露的内容相冲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现对关键环节、主要发布渠道、相关发布主体的管控,重点做到:

  (一)制定厦门分支机构信息审核操作规范,明确审批标准,建立业务、产品、法律合规等相关部门会审机制,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二)开通厦门分支机构微博的公司应制定微博管理制度,应涵盖职责分工、运营规范、内容管理、客户服务、责任追究等内容。

  (三)制定公司短信平台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权限、发送范围、发送内容,对下属分支机构、员工、营销员的发送行为实施监督。

  (四)制定员工、营销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员工、营销员通过短信、互联网等渠道披露与行业、公司有关的信息行为进行规范,应涵盖职称使用、言论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日常舆情监测制度,主动及时了解舆情。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新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厦门分支机构的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应对程序、处理措施,按照厦门保监局《新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处置行业新闻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厦门市行业协会、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披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工作动态、领导活动相关信息的,应事先征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同意。

  第二十八条 厦门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工作具体责任人,并将姓名、联系电话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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