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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公司远程出单管理的通知

  

  厦保监发〔2013〕40号

    

厦门市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保险公司远程出单管理,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保险公司远程出单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远程出单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管理远程出单行为,从出单点、出单流程、单证管理、出单人员管理等方面强化出单行为管理,实现远程出单全流程管控。

  二、保险公司远程出单应在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内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设置出单点或服务窗口等除外。进行远程出单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取得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含)以上的书面授权。

  三、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远程出单设备实现绑定管理,将应用于出单的虚拟专用网络(VPN)或专线、销售终端设备(含POS机)、出单人员工号或姓名、具体出单地点等建立明确的对应关系,出具的保险单应当注明出单机构名称。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单证管理,对于出单点的保险单证应定期发放,发放数量根据上次使用情况确定,不得一次性发放过量单证,对已使用的单证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五、保险公司应加强出单点日常维护,实行每年定期核查制度和日常回访机制,具体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单设备是否发生转移、出单设备对应关系是否有被修改、出单系统是否能与公司核心系统相连、出单机构单证申领及核销等是否存在问题、出单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对不再具有合法资质的、已经终止或长期未合作的、频繁出现单证作废或单证遗失以及不按时交回单证等情况的中介机构,保险公司要及时清理其网络系统和权限设置。

  七、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与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保险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给予费用,从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处获取保险业务并给予费用,将出单设备、空白保单、空白发票等提供给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等。

  各保险公司应于2013年8月30日前对远程出单进行汇总清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出单并整改。我局将加大对假借远程出单变相设立保险分支机构、与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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