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办发〔2010〕4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
为加强辖内保险机构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消防验收证明材料的申报工作,根据《消防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须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在行政许可申请时须提交消防合格证明;对须进行消防备案的,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视为消防合格证明;对无须消防审核验收与备案的,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已经加强新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书,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二、具体消防验收或备案的项目参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年第106号)等有关消防验收、备案的规定。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行政许可消防验收证明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厦保监办发[2008]36号)同时废止。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