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办发〔2011〕99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的新增要求及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厦保监发[2010]67号)和《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厦保监办发[2010]102号)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材料申报工作。所有行政许可材料应当包括纸质材料二份和电子版材料一份(含PDF格式和EFP格式)。
二、关于行政许可材料中反洗钱内容,应包括(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增加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