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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保险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保监发〔2011〕11号

驻青各保险公司市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全面落实《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和《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要求,针对我市保险市场实际,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对《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学习,建立健全符合本公司实际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和专人负责机制,确保许可证管理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保管和使用许可证,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保监局将把《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列入日常检查活动内容,一经查实,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三、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各公司应申请领取新的许可证并缴回原证。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应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变更事项不需要批准的,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逾期不领取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四、从今年1月份起,根据《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六条,结合我市保险市场实际,对我局2007年下发的《关于转发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保监发〔2007〕69号)第三条、第四条所列当地公告发布媒体,由原来的两家调整为《青岛财经日报》一家,原有全国性报纸《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保持不变。

  五、保险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公告指定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重新申领。

  六、保险机构领取和换发许可证,应由市级分支机构确定专人统一办理,指定专人负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各类许可证,联系人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更换。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领取和换发许可证,应由其法人机构或市级分公司统一办理。

  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领取和换发许可证由其市级分行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领取和换发许可证,由与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市级保险分支机构代为通知,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自行到保监局办理领取手续。

  七、各公司(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新办或者变更许可证的,应在收到领取许可证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在指定报纸中选择任一家进行公告(公告要求和样式见附件)。交纳公告费用后持发票复印件到保监局办公室办理领证手续。

  八、为提高公告效率,降低公告成本,各单位也可向我局申请集中公告,我局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安排。各公司接到行政许可决定或许可证颁(换)发通知后,直接到选定媒体交纳许可证公告费,凭交费发票复印件到我局办公室一并领取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及保险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doc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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