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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厦保监发〔2012〕1号


        厦门市各保险公司、厦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厦门市银行业协会:

  为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协议管理

  (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符合《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签订的代理协议与该规定不符的,保险公司厦门分(中心支)公司与商业银行厦门分行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以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厦门分(中心支)公司、总部在厦门的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厦门分行、注册地在厦门的法人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与该规定不符的,应当根据该规定重新签订代理协议。

  (二)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厦门市银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联合拟定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代理协议指导性文本。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或补充协议,可以根据由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厦门市银行业协会联合拟定的指导性文本制定。

  二、加强销售模式管理

  (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加强协作。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二)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或开辟保险服务专区,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三、加强培训管理

  (一)商业银行应当对其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负责,确保其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商业银行应建立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培训档案备查,档案应包括培训单位、时间、地点和内容、及相关录音录像材料等。

  (二)保险公司厦门分(中心支)公司或以上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和留存培训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讲师、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中演示和散发的宣传资料、培训课件等。培训课件必须由保险公司厦门分(中心支)公司或以上机构统一制作。

  四、加强销售行为管理

  (一)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根据保险监管部门针对保险业务销售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对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职业便利,以发放贷款为条件及其他手段强迫或者引诱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五、加强产品说明会管理

  (一)针对银行客户集中开展的涉及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产品说明会进行统一管理,产品说明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讲座、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理财沙龙等。

  (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分别建立专门的银保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内容至少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管理

  产品说明会应由商业银行支行或以上机构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2、方案管理

  产品说明会的方案应当由商业银行支行或以上机构制定,或委托给保险公司制定。方案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承办单位、会议议程和预计参加人数,产品说明会责任人、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师和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外勤人员名单,产品说明会邀请函、讲义内容以及其他在会场演示和散发的宣传材料,会议安全保障措施等。

  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妥善保管产品说明会方案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3、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

  有关保险业务的宣传材料及讲义由保险公司提供,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经总公司批准授权印制;讲义课件必须由保险公司厦门分(中心支)公司或以上机构统一制作。产品说明会应提供相关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供客户查阅。

  4、会议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向被邀请客户明确产品说明会的召开目的,避免对客户造成滋扰。通过客户邀请函邀请的,客户邀请函应由商业银行支行或以上机构统一制作;通过电话邀请的,电话邀请话术应由商业银行支行或以上机构统一制定。不得采取欺骗方式组织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不得以赠送高价值礼品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诱导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和购买保险产品。

  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对产品说明会中有关银保产品的部分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并妥善保管影音材料,不得剪接编辑,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六、加强客户投诉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分别在分(中心支)公司和分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事件,并建立联合处理的常规机制。

  (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第一个接受来访(来电)询问的机构为首问责任单位,应当首先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确认投诉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确属超出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引导或陪同客户到对方机构办理,向对方机构出具转办文件以确认投诉事项的职责范围,并应当根据对方机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由客户投诉带来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银行销售过程存在过错而引起的,损失由商业银行承担;因保险公司售后服务存在过错而引起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七、其他

  (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于2012年3月1日前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制度、银保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同时向厦门银监局和厦门保监局备案。

  (二)厦门保监局和厦门银监局依法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定期沟通和交流本通知执行情况信息,及时向对方通报现场检查及处罚情况。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厦门保监局、厦门银监局负责解释。

  保监局联系人:钱 敏; 联系电话:8122339

  银监局联系人:颜 迟; 联系电话:5892860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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