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办发〔2011〕19号
各产险公司:
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增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自2010年以来,个别公司以交强险赔付高、效益差为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造成此类信访投诉案件增多,特别是在拖拉机、摩托车、特种车等车型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为确保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效化解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纠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交强险具有公益性、社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交强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承保理赔管理,确保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交强险承保管理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各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经营机构承保交强险;必须保证经营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交强险及时承保。
各公司要将本通知的要求传达到各基层经营机构特别是县区经营机构,加强对基层经营机构的管理,树立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提高交强险的承保管理水平。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改正,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从2011年3月1日起,保监局将采取不定期暗访等形式,开展对交强险业务的调查,同时加大对信访投诉案件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交强险不规范操作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交强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局产险处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夏克清
电 话:85703929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