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发〔2011〕22号
各保险公司市级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市级分支机构、青岛银行、青岛市农联社:
近日,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现将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青岛地区银保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对于规范银保市场的重要意义,在系统内认真组织学习《监管指引》精神,将文件要求传达到基层网点和基层销售人员,并加大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力度,确保合规经营、有序竞争。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和职业素质;各商业银行和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客观掌握产品特性,努力提高销售技能。
二、强化合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严格执行《监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银保市场健康发展。
(一)加强资格管理。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代理网点和代理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无证代理行为。由于历史原因未实现“一点一证”的代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代理保险业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二)规范手续费支付。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监管指引》要求进行手续费结算,不得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支付或变相支付额外手续费。对销售人员的激励费用只能由商业银行从代理费用中列支,激励额度应在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销售人员支付激励费用。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指引》的要求对代理协议进行修订,并由保险公司于6月30日前报保监局备案。
(三)规范销售行为。各商业银行应切实承担起销售管理责任,确保宣传材料合规、销售用语规范、书面要件齐备、客户信息真实;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巡点销售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参与直接销售;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三、完善机制,坚决扼制误导行为
各单位要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的角度,抓住关键环节,健全防控机制,坚决扼制销售误导行为。
(一)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各商业银行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不得编造客户联系地址,不得将销售网点电话、销售人员电话或编造的电话号码作为客户预留联系电话;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信息审查机制,对筛查出的客户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保单进行详细统计,并与商业银行逐一确认。
(二)加强客户回访工作。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客户回访,对回访中反映出可能存在销售误导的保单,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各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客户回访及纠正工作,不得单纯依据犹豫期撤保率对保险公司进行淘汰考核。因客户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回访到位,且银行负有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可不向商业银行支付相关保单的手续费。
(三)建立联合应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应本着责权对等的原则,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妥善地解决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信访投诉或回访中反映出的误导情况,商业银行应认真调查,对查实存在误导行为的销售人员进行严厉的内部责任追究。各保险公司应于6月30日前将与商业银行共同制定的联合应急处理制度报保监局备案。
四、加强自律,努力倡导公平竞争
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完善银保业务相关自律公约,加强自律检查,促进行业有序竞争。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从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发挥金融服务优势,摒弃恶性竞争,积极参与行业自律活动,诚信遵守行业自律约定。
五、深化合作,积极转变发展方式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按照互利共赢的合作原则,深化战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鼓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坚持价值导向、需求导向,发挥各自行业特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积极开展电话销售和网上银行销售,进一步加大银保业务结构调整力度,努力推动银保市场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及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保监局和银监局将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大联合检查和处罚力度,将打击银保市场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加大对上级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保监发〔2011〕10号.doc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