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发〔2012〕23号
各处室:
现将《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拓宽保险消费者的诉求渠道,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厦门保险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局长,指保监局领导班子成员;所规定的局长接待日方式为面对面的接待方式。
第三条 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的承办处室为信访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保监局局长接待日的有关组织工作。
第四条 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办理;
(二)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三)合理解决诉求;
(四)谁接待、谁负责、谁落实。
第五条 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为每月15日上午9:00-11:00 (如遇法定公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地点为厦门保监局7楼信访接待室。
第六条 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采取轮流接待方式,由厦门保监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主持接待。如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因临时原因不能亲自接待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代为接待。保监局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主持接待日的次数。
第七条 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接待对象为向厦门保监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机构代表。
第八条 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主要接待下列事项:
(一)对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事项的反映;
(二)对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
(三)对辖区内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
(四)对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反映;
(五)对保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关于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政策的相关咨询;
(七)对辖区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八)保监局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的相关情况应及时予以公告。每年一月底前在厦门保监局网站上公布当年局长接待日的接待时间、接待地点、预约方式和相关要求等。每月局长接待日前5个工作日,应当在厦门保监局网站上公告当月主持接待日的局长。如局长接待日时间或主持接待日的局长因临时原因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实行预约制。保险消费者可通过来电、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具体预约登记工作。
对未预约的被接待人,在局长接待日来访并要求局长接待的,经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同意,可在预约接待事项完毕后,予以安排接待;因时间安排等原因,局领导无法接待的,应说明原因并转入正常信访投诉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参加局长接待日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局领导、信访工作部门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保监局认为需要参与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参加局长接待日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对被接待人反映的不便于公开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被接待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的接待程序为:
1、接待对象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厦门保监局提出参加接待日要求;
2、信访工作部门事前向申请人初步了解情况,详细记录预约者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要求接待事由等;
3、信访工作部门将预约登记情况呈报主持接待的局领导阅示;
4、局领导阅示后,信访工作部门按阅示意见将各事项分别交相关业务处室先行研究,同时确定参加接待的人员,并通知申请人;
5、信访工作部门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就现场接待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解决措施;
6、现场接待;
7、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处理意见或解决措施的督办落实等后续事宜。
第十四条 对能够当场答复和解决的接待事项,应当场进行解决和处理;对不能当场答复和解决的接待事项,应当记录被接待人的诉求,接收有关材料,严格按照信访投诉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局长接待日受理事项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办理材料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预约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