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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监局关于印发《青岛保监局区域人身保险市场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保监发〔2013〕43号

各驻青人身保险公司、青岛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保险市场监管,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青岛保监局区域人身保险市场巡查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青岛保监局

                                    2013年12月30日

  青岛保监局区域人身保险市场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积极探索改进保险监管的方式方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人身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人身保险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青岛保监局成立巡查组,对辖内区域人身保险市场开展现场巡视、调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潜在风险因素,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本办法所称区域是指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各区与县级市。

  第三条  保险市场巡查工作实施要达到下列监管目的:

  1、了解掌握巡查地人身保险行业风险防范情况,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保险机构进行警示,提高区域保险市场的风险防控能力;

  2、了解掌握巡查地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市场秩序,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关注销售误导、从业人员无序流动和手续费恶性竞争问题,规范区域保险市场的合规运营和竞争秩序;

  3、变消费者投诉上访为监管部门深入基层探查下访,深入基层一线受理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从业人员的投诉咨询与信访举报,对前期信访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4、了解掌握巡查地保险行业辅助社会管理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协同推动相关业务规范运行,促进保险行业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功能作用的发挥;

  5、完成其他保险监管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巡查的对象为青岛市各区域人身保险市场及区域内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巡查的频度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三天,具体时间安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巡查的方式分为非现场调查、区域市场调查和基层机构巡查三大类。

  第五条  巡查的工作程序:

  1、非现场调查,人身保险监管处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开展;

  2、现场巡查立项,由人身保险监管处根据非现场调查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提出区域市场调查和基层机构巡查建议,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实施;

  3、巡查组筹备,巡查组的成员由青岛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共同参与,总人数不少于3人;

  4、区域市场调查,以分级分类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区域市场调研;

  5、基层机构巡查,以现场查勘的形式对机构网点的经营管理进行巡视;

  6、巡查问题处理,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视严重程度,采取质询、通报批评、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7、巡查工作总结,巡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巡查工作专题报告,反映区域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意见和工作建议;

  8、巡查档案整理,巡查相关工作底稿、资料和报告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第六条  非现场调查内容:

  (一)区域市场运行分析

  以季度区域市场数据统计为基础,对“新单保费”、“保费业务结构”、“退保金额”、“满期给付金额”和“投诉件数”等日常监测的经营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1个重点分析市县。对重点区域市场运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该区域银行邮政代理渠道业务的机构份额分布和年度月度波动情况;

  2、该区域退保业务的机构分布和年度月度波动情况;

  3、该区域近期满期给付业务的机构分布和年度月度波动情况;

  4、该区域个人代理人队伍的机构分布和年度月度波动情况;

  5、该区域咨询投诉案件的机构分布和年度月度波动情况;

  6、监管重点问题在该区域的发展动态。

  (二)基层机构运营分析

  根据巡查区域公司的“保费收入市场份额”、“保费业务结构”、“新单增速”、“退保金额”、“退保金增速”、“满期给付金额”和“代理人数量”等经营指标以及市场问卷调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3-4家机构为重点分析的基层机构。对重点分析基层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新业务发展的渠道结构和发展波动情况;

  2、退保金业务的渠道结构和发展波动情况;

  3、满期给付业务的渠道结构和发展波动情况;

  4、代理人数量的月度波动和年度留存情况;

  5、基层机构近半年的月度业绩报表,筛查业务波动较大的销售人员与销售网点,进行相应的管理风险分析;

  6、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条  区域市场调查内容:

  1、召开巡查地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开展法规考试、政策宣导、问题通报、意见征询等工作;

  2、召集部分个险营销人员、银保专管员和团险业务人员座谈会,深入了解市场运营动态,保险客户对当前营销产品的反应,市场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对监管的工作建议等信息;

  3、下发调查问卷,分层次设计问卷进行市场调查,收集区域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问题;

  4、暗访基层营业机构(含银邮代理网点),检查各业务环节的服务规范性;

  5、在青岛保监局、青岛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和区域巡查座谈会上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设立信箱接收违规举报,并就举报内容和前期信访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6、与地方政府金融部门接洽座谈,交流地方保险机构在风险事件经济补偿与辅助社会管理等方面作用的发挥情况;

  7、了解当地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开展情况;

  8、其他区域市场监管相关内容。

  条  基层机构巡查内容:

  (一)机构管理

  1、查验机构地址与许可证地址是否一致;

  2、查验机构是否正常营业,柜面是否能够正常进行客户服务;

  3、查验机构的保险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是否按要求摆放;

  4、查验机构营业场所是否按要求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二)人员管理

  1、查验分支机构负责人与保监局的核准或备案记录是否一致,有无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或任命后未备案的情况;

  2、查验分支机构内勤员工配置是否符合营业需要;

  3、查验分支机构当年的内外勤人员流动情况;

  4、考察业务波动较大的销售人员与销售网点,进行相应的管理风险评估;

  5、查验各保险销售渠道的销售人员是否按要求取得保险销售资格证书。

  (三)业务管理

  1、听取保险机构负责人的机构运营情况工作汇报,就有关问题询问关键岗位人员;

  2、查看保险机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防范制度健全性,应急工作流程有效性;

  3、查看各类培训与宣传资料的合规性;

  4、核查销售工具与销售流程的合规性;

  5、查验相关单证与业务印鉴的管理;

  6、查验团单承保协议的资料完备性与合规性;

  7、对被查处过的人身保险机构进行后续跟踪,核查问题整改情况;

  8、核查保险监管相关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巡查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外透露巡查组的工作安排、数据资料、文件材料、谈话笔录、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情况报告等。巡查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收受被巡查机构及人员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或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对违反巡查工作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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