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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保监会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保监发〔2011〕67号

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

  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促进电销业务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近期下发了《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电销产品管理的各项规定。各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及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严格规范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

  二、加强电销业务渠道管理。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以直销形式、电销模式自主经营电销业务,电销专用保单只能发放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柜面使用,并在营业场所内打印生成保单,不得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电销专用产品和代收代缴电销业务保费,不得利用远程出单点和委托代理出单点打印电销保单,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或以“贴费”等方式变相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

  三、加大电销业务数据真实性管控。各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机构应严格保费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的核算,保险机构及电销坐席人员不得通过“配送费”、“咨询费”等方式虚列费用用于市场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各机构在经营电销业务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我局将通过现场检查、举报投诉、抽查、暗访等途径,加强对各机构电销业务的检查,对于扰乱电销业务市场秩序、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机构,将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视情节,建议保监会暂停机构电销专用产品的经营使用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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