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开展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1〕93号

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推动深圳“保险中介之都”建设,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开展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深圳保险中介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内控管理不断增强,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深圳保险中介市场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体现在保险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保险中介机构虚开保险中介业务发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数据不真实等方面。建设一个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险中介市场是深圳“保险中介之都”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从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内部管控,夯实发展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制度

  (一)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和分类治理

  我局将在近年保险中介业务检查及保险中介机构摸底清查的基础上,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分类治理。对于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拟被吊销许可证及以往被处罚未配合执行的中介机构,将向保险公司发出风险警示函,要求保险公司终止与该类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对于长期没有业务、高管不到位、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或已经不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中介机构,将采取劝退、许可证有效期满不予延续等监管措施。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我局的公告,及时清理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以符合监管要求。

  (二)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转让监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股权变更,应当事前向我局报告,并获得我局出具的《股权转让意见函》方可办理股权转让。股权变更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三)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迁址、延期换证现场验收制度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迁址及延期换证,均应接受我局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异地驻深保险中介分支机构新办公职场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50平方米。

  (四)全面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证金制度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于2012年1月1日前缴存保证金,所缴存保证金的比例和额度必须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存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保证金存单应当背书:“未经保险监管部门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于2012年1月1日前将保证金存单(正反面)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前期已缴存保险金但未存储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可待已缴存保险金到期后转存,但仍应当按上述要求将保证金存单背书后(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5、专业中介机构为防范自身经营风险,可以自行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能替代缴存保证金。

  (五)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账户管理,实施报表监督

  1、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异地驻深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1月1日前开设唯一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收取保险公司手续费均应使用该账户进行结算,并且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列明该账户详细信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必须与总公司保持一致。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尽快完成佣金结算专用账户的清理工作,并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将佣金结算专用账户的开户行、账户户名、账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我局指定的邮箱,并同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我局。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设、使用佣金结算专用账户,不得再使用其他账户收取保险公司佣金。自2012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佣金时,只能向各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我局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支付。

  4、深圳辖区内的专业代理、经纪法人机构除根据保监会要求按月度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外,还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登录我局保险中介服务信息平台(网址:http://shenzhen.circ.gov.cn),分公司、分险种报送与深圳各保险公司合作的中介业务数据报表。

  5、我局将对各专业中介机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六)实施异地驻深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年检制度

  我局将于2012年12月前对异地驻深保险中介分支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内容包括办公场所、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以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配备情况。异地驻深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年检应当符合机构设立及持续经营有关要求。异地驻深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按照保监会规定的月度非现场监管报表格式(不含财务报表)向我局报送中介业务数据。

  三、建立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业经营、集中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介业务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直接业务与中介业务相分离、中介业务专业化经营和扁平化管理等原则,逐步建立中介业务专业经营和集中管理制度。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业经营、集中管理的具体要求由我局另文规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保险中介业务和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开展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加强对合作中介机构的甄选和培训工作,坚持与合规好、信誉好、内控好的机构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往来,并自觉遵守保险中介监管法律法规,加强中介业务管控,从源头防范化解中介业务风险。

  (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坚持走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夯实内部管理基础。

  (三)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加快中介业务管控系统的开发、上线以及与深圳车险信息平台的功能整合工作,尽早实现对车险业务的中介资质、佣金比例、跟单核算、支付方式和支付账号等关键环节的实时监测和系统管控,强化信息技术在中介业务管理中的运用。

  (四)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及指导工作,使各保险中介机构及时达到本通知的要求。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 姚庆禹 0755-82549158

  王绍平 0755-82549157

  电子邮箱:qingyu_yao@circ.gov.cn

  shaoping_wang@circ.gov.cn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