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保监发〔2012〕7号
市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及《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的要求,现就2011年度专项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审计重点事项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四)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保证金;
(五)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三、其他关注事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以下问题时,出具管理建议书:
(一)信息化系统不能完全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三)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不能有效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或未能有效执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
为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选择符合监管要求、资质和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五、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年度审计,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送我局,并登陆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http://iir.circ.gov.cn)填报执业行为管理有关信息(含监管费、保证金、责任保险、外部审计及代理关系五类信息)。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年度专项外部审计工作并如期上报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逾期未报送的机构,我局将依法查处。
联系人:王绍平 联系电话:82549157
电子邮件:shaoping_wang@circ.gov.cn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