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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宁波市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性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甬保监发〔2012〕31号

各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保监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宁波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我局将开展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合规性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通过自查自纠,集中整治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依法经营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依法清退一批业务量少、管理混乱、违规问题严重的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切实提高宁波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经营意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兼业代理市场秩序。

  二、自查自纠内容

  各机构要结合2011年度保险代理业务经营情况,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自查自纠:

  1.是否组织保险代理业务从业人员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甬保监发〔2011〕75号),并了解文件精神;是否按文件精神要求上报2011度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情况报告;

  2.是否签订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经营承诺书》;

  3.是否在营业场所公示、张贴《兼业代理投保提示》;

  4.是否在营业场所悬挂“××保险机构”或“××保险”等模糊代理人性质、容易误导公众的牌匾、广告牌;

  5.是否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

  6.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书是否失效;是否在许可证失效的情况下开展代理业务;

  7.是否聘用不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销售人员;保险代理业务从业人员持证期间每年是否参加一定学时的后续教育培训;

  8.是否与合作的保险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协议中是否明确了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代理协议有效期是否与许可证有效期相符;是否存在超范围代理保险业务的情况;是否在协议失效的情况下开展代理业务;

  9.是否将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作为代理业务提取手续费;

  10.是否存在为保险机构虚构中介业务的行为;

  11.是否存在为保险机构虚开发票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12.是否存在强制搭售、捆绑销售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

  13.是否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14.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是否代收保费;代收保费的是否设立保费专用账户;

  15.是否根据法律要求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

  16.是否建立完整的保险代理业务台账(台账应逐笔记录代理渠道业务的保单号、险种、投保人、被保险人、代理机构名称、投保日期、保费金额、保费缴纳日期、手续费金额、手续费支付日期等完整要素);

  17.是否存在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

  18.是否在保险代理业务中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三、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机构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成立工作小组,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二)及时整改。各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边自查边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同时要深入分析原因,查找制度和管理漏洞,杜绝问题重复发生。

  (三)按时报告。各机构应于5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6月15日前向我局书面报送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附件1)。自查整改报告应包含2011年度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代理险种保费及手续费收入情况、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本机构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如自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需另附有关情况的详细报告。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我局将结合自查自纠和日常监管工作情况,选择部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予以从严查处;对于积极落实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并积极整改所发现问题的机构,将酌情从轻处理。

  四、报送方式

  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报表应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我局,同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2.自查整改报告示例.doc

       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违规责任.doc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潘玲玲;联系电话:27996608;邮箱:lingling_pan@ci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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