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中〔2011〕110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行新疆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交通银行新疆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
你根据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保险中介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文件作出修改:
一、对《关于印发〈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保监发〔2008〕24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关于印发〈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段中“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有关要求”修改为“根据我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实际情况”。
(二)删去《通知》第二段中“做好监管费的缴纳和代缴工作”的表述。
(三)删去《通知》第五段“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实施细则》要求缴纳监管费,凭缴费凭证向新疆保监局领取新许可证”的表述。
(四)删去《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条“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表述。
(五)删去《细则》第五条。
(六)将《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一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1人”。
(七)将《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一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1人”。
(八)将《细则》第十六条中“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新疆保监局提交第十六条中(一)、(二)、(四)、(八)、(九)、(十一)项资料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互办代理业务的相关协议复印件”修改为“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新疆保监局提交第十六条中相关资料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互办代理业务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九)删去《细则》第二十条中“(待中国保监会有关办法下发后,再执行)”的表述。
(十)删去《细则》第二十一条中“及缴纳监管费”表述。
(十一)删去《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监管费缴清证明”的表述。
(十二)将《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提交第二十八条中第(四)、(五)项材料”。
(十三)删去《细则》第三十条中第(六)“缴纳监管费和”的表述。
(十四)删除《细则》第三十二条中第(一)“缴纳监管费或”的表述。
(十五)将《细则》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账。业务档案应当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基本状况、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代理保费管理、保险单证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反映。”
(十六)删去《细则》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条。
(十七)删去《细则》第六十七条中第(六)“缴纳监管费和”的表述。
二、对《关于规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及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保监中〔2009〕32号)作出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条第四款“2009年4月15日前,已核准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代理资格的兼业代理机构应完成对本机构保险代理关系的清理,与保险公司确定一对一的代理关系,并委托保险公司向我局报备保险兼业代理协议。逾期未确定一对一保险代理关系的,我局将责成保险公司暂停与该机构开展兼业代理业务”。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