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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保险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甘保监发〔2009〕49号
各保险公司:

  为促进我省统计工作水平,加强各保险公司报表信息报送管理工作,提高各保险公司分析报告质量,我局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保险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公司于2009年4月25日前,按照考评办法的规定,将本公司保险监管统计负责人、联系人、经办人和统计工作制度等相关内容上报我局备案。

  二、请各公司按照考评办法要求,认真撰写第一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并于2009年4月25日前报送我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甘肃省保险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 考评对象与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保险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监会2004年第11号主席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甘肃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考评内容为各省级保险分公司的统计分析工作。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统计分析工作基本任务,是依法完成各项保险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有关保险统计信息,对本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进行科学管理。

  保险统计信息包括公司依法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资料、向我局报送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二章 考评计分标准

  第四条 统计分析制度建设考核标准(12分)

  (一)公司领导重视统计分析工作,设立或指定了统计工作职能部门,指定保险监管统计负责人、联系人和经办人。相关人员的变更及时报备。(4分)

  (二)统计工作联系人具有相对稳定性。工作变动时,能认真完成交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不断、统计资料不乱。(4分)

  (三)制定公司统计工作制度,并报我局备案(2分)

  (四)其他在统计制度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2分)

  第五条 统计分析工作考核标准(78分)

  (一)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每季度统计分析报告,每迟报一次扣2分,每缺报一次扣5分。(10分)

  (二)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报表和数据,包括例行报表和临时要求的报表和数据,每迟报一次扣2分,每缺报一次扣5分。(12分)

  (三)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专项统计分析,每迟报一次扣2分,每缺报一次扣5分。(10分)

  (四)季度分析报告能归纳总结公司业务发展基本特征和波动情况(10分),挖掘深层次原因(10分),对异动指标和公司特色业务做深入分析(10分),反映出当前遇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10分)。(40分)

  (五)能不定期主动汇报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情况、各项业务政策执行情况、经营模式创新情况、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等信息,每条信息加1-5分。(6分)

  第六条 其他考核标准(10分)

  (一)积极配合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及其他统计工作开展。(10分)

  第三章 考评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甘肃保监局负责根据以上考评标准对各省级保险分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评。

  第八条 实行统计工作考评奖惩制度。年终对照考评标准对各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综合评分,对评分名列前茅的公司和相关统计分析员予以表彰,对考评不合格(总评分低于60分)的公司,视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处理措施,直至追究总经理室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甘肃省保险统计分析工作考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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