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保监产险〔2010〕3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推进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全省实施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目前困扰财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二)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车险“见费出单”工作成果,防止车险应收保费向非车险领域迁移,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有利于约束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督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有效抑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保障保险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四)有利于降低各财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2010年全国和全省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精神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非寿险业市场风险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应收保费管理为手段,促进甘肃省非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总体目标
(一)2010年5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施责任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农险四个险种“见费出单”。其余险种应该通过“人工控制”或“系统控制”的方式,试行“见费出单”。
(二)2010年7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施全险种 “见费出单”。
四、保证措施
(一)各公司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公司总经理负总责,抓紧改造系统,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制度,做好人员培训,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公司应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按照非车险、人身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各项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抓紧理清保险公司与各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的保费、手续费(佣金)等资金往来关系,做好相关结算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提供保费周转资金。
(三)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以实施非车险、人身险“见费出单”制度为契机,夯实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抓紧对存量应收保费的清收管理,制订具体可行的管理方案,明确清收时限和责任人。2010年7月15日前向甘肃保监局及省保险行业协会上报截至2010年6月30日除车险以外所有险种的应收保费清单及清收管理方案。自2010年7月1日起,“见费出单”实施范围内的全部非车险不得新增应收保费。
(四)不得恶意突击签单。严禁在非车险、人身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前突击签单争抢业务。本通知下发后,各公司签发的2010年7月1日后起保的保单不得存在应收保费。上述保费到帐时间、保单打印时间、保险责任生效时间均必须符合《“见费出单”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2010年5月1日起,责任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农险四个险种“见费出单”必须通过系统控制的方式实现。2010年7月1日起,其余非车险都必须通过电脑系统控制方式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
(六)各公司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提前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宣传工作,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辖内机构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好有关检查和督促工作,并负责在当地做好 “见费出单”的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