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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保险公估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保监发〔2010〕85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退出的有关工作,维护保险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甘肃保险公估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甘肃保险公估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估机构市场退出工作,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甘肃保监局批准,在甘肃省境内注册的中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外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由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保险公估法人机构

  第三条 保险公估法人机构退出市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动退出市场

  因合并、分立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

  (二)被动退出市场,包括以下类型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甘肃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

  2.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需要退出市场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清算或保险公估业务结算工作。

  第五条 甘肃保监局依法注销需要退出市场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的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甘肃保监局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或依法对该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向保监局提交有关材料、情况报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结算报告的;

  (四)向保监局提交的市场退出有关材料、报告存在虚假记录的;

  (五)拒不领取甘肃保监局印发与市场退出有关的文件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甘肃保监局处理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市场退出事宜时,如有必要,可依法对该法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过程中,甘肃保监局如发现该法人机构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移送。

  第八条 保险公估法人机构退出市场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动退出市场

  因合并、分立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

  1.有关法人机构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解散申请书;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后续服务、应付工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处理等情况)。

  2.甘肃保监局自收齐有关公司上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该法人机构下发解散手续告知书。

  3.有关法人机构收到告知书后依法组织清算,并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甘肃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在甘肃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

  4.甘肃保监局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法人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法人机构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5.有关法人机构自甘肃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甘肃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二)被动退出市场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甘肃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

  (1)有关法人机构收到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书后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公估业务进行结算,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甘肃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在甘肃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自清算或者结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2)甘肃保监局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法人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法人机构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有关法人机构自甘肃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甘肃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2.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1)有关法人机构收到甘肃保监局下发的撤回、撤销有关公司行政许可的决定书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公估业务进行清算,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甘肃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在甘肃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2)甘肃保监局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法人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法人机构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有关法人机构自甘肃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甘肃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有关法人机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自收到处罚决定书、破产裁定书等有关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甘肃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在甘肃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当包含处罚决定书、破产裁定书等文件的复印件);自清算或者结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

  (2)甘肃保监局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法人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法人机构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有关法人机构自甘肃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甘肃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有关法人机构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甘肃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在甘肃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情况报告;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

  (2)甘肃保监局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法人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法人机构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有关法人机构自甘肃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甘肃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第三章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

  第九条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退出市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动退出市场

  被所属保险公估公司撤销。

  (二)被动退出市场,包括以下类型

  1.所属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2.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3.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应当组织清理下属退出市场的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甘肃保监局依法注销需要退出市场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甘肃保监局责令该分支机构限期改正,或依法对该分支机构、所属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许可证;

  (二)向保监局提交的市场退出有关材料、报告存在虚假记录的;

  (三)拒不领取甘肃保监局印发与市场退出有关的文件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甘肃保监局处理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市场退出事宜时,如有必要,可依法对该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过程中,甘肃保监局如发现该分支机构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四条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退出市场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动退出市场

  被所属保险公估法人机构撤销

  1.所属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在撤销分支机构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分支机构的报告(应当包括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后续服务说明);

  (2)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的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

  (3)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许可证遗失的,为刊登在报纸上的遗失声明);

  (4)刊登了撤销分支机构声明的报纸复印件。

  2.甘肃保监局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其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二)被动退出市场

  1.属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与所属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同时退出市场,参见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许可证注销步骤。

  2.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1)分支机构所属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或收到分支机构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提交情况报告(应当包含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原件。

  (2)甘肃保监局自收齐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1)分支机构自收到撤回、撤销许可证决定书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许可证原件交回甘肃保监局。

  (2)甘肃保监局自收齐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分支机构所属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甘肃保监局提交情况报告和许可证原件。

  (2)甘肃保监局自收齐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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