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保监发〔2011〕18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处室:
现将《甘肃保险公司行政许可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甘肃保险公司行政许可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险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的实质性审查,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我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三) 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分公司应当遵循“发展有需要、经营有效益、管控有能力、高管有人才”的原则,稳健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公司负责所辖保险监管行政许可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分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筹建分支机构:
(一) 明确机构层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按照省、市(州)、县(区)、乡(镇)设置,其层级分别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可以在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之下设置,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二) 规范机构名称。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参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命名规则。
1.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营业部);
支公司:分公司XX市(县)XX支公司;
2.市(州)营销服务部:分公司XX(市)营销服务部;
3.县区营销服务部: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营销服务部或分公司XX市(县)XX营销服务部(适用于地市未设中心支公司的);
4.乡镇营销服务部:分公司XX市(县)XX乡(镇)营销服务部或分公司XX支公司乡(镇)营销服务部。
(三) 储备筹建负责人。各分公司应当具有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并注明是公司自己培养还是同业引进或者是其他行业引进。
第七条 同一层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属于同一层级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升级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重新申报审批。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章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
第一节 筹 建
第九条 保险公司拟在辖区内筹建分公司,在取得中国保监会筹建批复15日内,总公司领导以及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应向甘肃保监局报告筹建工作的计划安排情况。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提交筹建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机构延伸与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首次筹建中心支公司仅限1家,其后同时筹建中心支公司不超过2家;
(二) 同时筹建支公司不超过2家,同一中心支公司在筹支公司不超过1家;
(三) 同时筹建营销服务部应不超过3家,同一支公司筹建营销服务部不超过1家;
(四) 支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筹建组成员至少1人,其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组成员不少于2人,且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中心支公司或分公司营业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分公司开业至少在3个月以上,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没有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二) 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至少有3人;
(三) 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该县(区)所属市(州)已设立中心支公司,其开业满一年,业务达到一定规模;
(二) 所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成员至少有2人(不含兼职);
(三) 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四) 筹建负责人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实际负责筹建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在兰州市所属县(区)筹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且直接上级管理机构为分公司的,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与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状况相适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1年内出现中心支公司运转不正常,最近2年内出现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中心支公司撤销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待分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状况明显改善后,方可增设中心支公司;
(二) 最近1年内出现支公司及以下层级分支机构运转不正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支公司及以下层级分支机构撤销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待其直接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状况明显改善后,方可在该机构所在市州增设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运转不正常:
(一) 无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 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
(三) 处于歇业状态;
(四) 人员流失严重,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已不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要求;
(五) 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
(六) 其他监管部门认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确保筹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筹建期应在3个月以上,支公司及以下层级分支机构筹建期应在2个月以上。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具有稳定、规范和安全的营业场所,符合下列要求:
(一)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及其营业部租赁期应在5年以上,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租赁期应在3年以上;
(二) 营业场所功能区设置、办公设施配备应符合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要求,设有客户服务区和休息区,设置有单独的单证室、档案室和机房,并具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除营销服务部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组成员应事先通过甘肃保监局组织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岗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内控管理的要求。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岗位;
(二)符合合规管理的要求。按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和岗位;
(三)符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和信息化制度和岗位;
(四)建立直系亲属任职回避制度。高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其任职分支机构的财务、单证、理赔等关键岗位任职;
(五)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监督制度。单证管理与使用、会计与出纳、承保与理赔等不相容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应建立健全互相分离和监督制约制度。
第二十一条 筹建负责人在筹建期内变更,要重新申报新任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筹建期内不得更换筹建负责人2次以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筹建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筹建工作规范有序。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总公司或分公司应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严格组织内部验收,验收标准不得低于相关监管法规政策要求。
筹建工作完成报告中应详细如实反映内部验收及整改情况、内部验收结论。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应通过简报形式,按月报送全省在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选址情况、人员招聘、人员培训、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筹建机构应接受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指导。
第二节 开 业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开业时,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由总公司验收合格后向甘肃保监局提交开业申请。
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由分公司验收合格后向甘肃保监局提交开业申请。
第二十七条 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只取得使用权的营业场所须同时提供出租方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或转租权证明文件;
(二) 房屋所有权证明应当由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出具;
(三) 若存在授权出租的情况,应在授权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拟设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按照拟设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提交营业场所消防合格证明或者备案证明;
(二) 市州级以下营销服务部原则上也应当提交营业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三) 对于确实难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可以由申请人出具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达到以下验收标准:
(一)营业场所标准规范
1.办公营业场所应为商用楼,选址得当,产权明晰,租赁或购买合同有效合法;
2.营业场所装修完毕,区域划分明显,功能界定清晰,标识清楚,门面统一;
3.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应设有客户服务区域和休息区域;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不低于600平方米;中心支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支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20平方米;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5.有单独的单证、档案管理库房,财务、机房等安全消防设施检验合格;
6.办公设施到位,办公用品齐备,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
(二)组织架构齐全
7.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部门职责划分清楚,符合总公司内控管理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到位率100%;
8.单证、财务、出纳、理赔服务、信息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到位率100%;
9.内勤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数量满足开业经营需要。原则上,财产险分公司内勤员工不少于15人,保险营销人员不少于15人;中心支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内勤员工不少于8人,保险营销员不少于7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内勤员工不少于5人,保险营销员不少于5人;
原则上,人身险分公司营销人员不少于100人,中心支公司营销人员不少于50人,支公司营销人员不少于20人,营销服务部营销人员不少于10人;
10.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会计、出纳应具有会计资格证,会计应具有一定财务工作经验;
11.同业引进的内勤人员离职证明和营销人员解除原公司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齐备;
12.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率应达到100%;
(三)规章制度完善
13.内控制度应符合《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要求;
结合分支机构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岗位职责、业务财务流程、核保核赔管理等内控制度;
14.涉及到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规定、公司制度、服务指南等上墙公示。
(四)工作设备运行正常
15.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要求;
16.具有单独的机房,防火、防潮、防盗、防静电等安全性能达标,并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17.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完成业务、财务全流程演示,能够演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流程;
18.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理赔服务车辆等设备配备到位并能够正常运转。
(五)人员培训合格
19.制定有培训计划并严格执行;
20.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诚信教育、职业道德、保险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内控制度、反洗钱等内容的培训;其中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方面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21.培训材料合规,培训时间充足,培训过程有笔记,保证接受培训的人员达到上岗要求;
22.现场培训测试及格率应达到80%以上,且重要岗位人员全部合格。测试结果将作为是否批准机构开业的依据之一。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要求
23.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要求和条件;
24.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到岗任职;
25.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晰。
第三十条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或者超过六个月筹建期限仍然不能正常开业的,撤销其筹建资格。
第三十一条 筹建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开业验收不合格,经第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批准筹建的文件自动失效: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不到岗任职的;
(三)统计和信息化系统、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有重大缺陷,不能正常运转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缺乏必要的管理规章和内控制度的;
(五)员工未进行系统培训或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上岗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取得保险许可证之日起3
个月内仍未正式开业的,其批复文件和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筹建负责人应勤勉尽责,努力完成筹建任务,有下列情形的,甘肃保监局采取相应措施:
(一) 兼任其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职务,甘肃保监局可以责令保险公司撤换筹建负责人;
(二) 没有实际参与筹建工作,甘肃保监局可以取消筹建负责人资格;
(三) 在筹建期间离任的,1年内不得再参与筹建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
(四) 在新设机构开业不到1年时间内离任的,1年内不得再参与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后,应加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国家节假日或特殊原因需要停业的,要经上级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三天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停业公告,同时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一次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一个月内停业次数不得超过1次,一年之内停业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内部装修原因临时停业,应就近选择临时营业场所保证正常营业,并提前1个月在原营业场所公告;
(四)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偿付能力、重大赔款、群体性事件等原因造成停业,应1小时内报告甘肃保监局;
(五)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连续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应报备甘肃保监局并说明停业原因、预计开业时间以及停业期服务保险消费者的有效措施。
第三十六条 停业公告应包括停业原因,预计开业时间,停业时间,就近营业场所地址,投保、理赔服务联系电话和上级管理机构联系电话等。
第三节 机构变更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符合本指引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以不影响原有客户服务为前提。
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原则上不得跨县区变更营业场所,农村营销服务部不得跨乡镇变更营业场所。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按规定提交消防安全证明或消防安全承诺书。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下列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甘肃保监局书面报告,并报送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符合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电子化信息:
(一) 营业地址因政府规划致使名称或门牌号发生变更;
(二) 经总公司同意后,分支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
(三) 经总公司授权后,分支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
(四) 甘肃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机构撤销和改建
第四十一条 申请撤销分支机构时,应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改建原因撤销的。改建批复同意后,应按要求上报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申请文件。
第四十三条 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改建期间,可以继续以原来的保险机构名义提供服务,开展业务。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分公司要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甘肃保监局缴回保险许可证原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申请前,应当通过甘肃保监局组织的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考试成绩合格一个年度内有效。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一个年度内不再受理该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第四十七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并向甘肃保监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学历或学位证书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甘肃保监局可以要求分公司提供学历或学位查询证明材料,以供核对。
第四十九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甘肃保监局对书面说明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作为任职资格核准的重要因素。
第五十条 两年内更换保险公司任职超过3次的,在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分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的规定,提交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已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一)、(二)、(四)项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时,分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0日内,向甘肃保监局报告。
第五十二条 保险机构调整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前征求甘肃保监局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职责分工,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甘肃保监局报告。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 同时担任2家以上相同层级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上级机构非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已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甘肃保监局组织的培训。
第五十六条 临时负责人按照同级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甘肃保监局报备。
临时负责人任职超过3个月以后,分公司不得再申报临时负责人,要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因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而取得保险监管行政许可,其批准文件无效。
甘肃保监局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在1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公司提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甘肃保监局暂停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申请:
(一) 机构发展较快,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管理混乱的;理赔服务较差,客户投诉较多,尚未整改到位的;
(二) 行业反映较大,信访举报较多,需要立案调查或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三) 在同一地区已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业务发展迟缓、经营状况较差的,尚未明显改善的;
(四) 违规情节严重,当年所辖全省各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占当年行政处罚总数60%以上,下一年度不再受理;
(五) 连续2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失败,当年内不再受理;
(六) 除因改建原因外,一年内撤销3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下一年度内不再受理;
(七)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条 本指引由甘肃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