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保监发〔2012〕10号
各设区市农机(业)局(委中心),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对于及时妥善处理农村地区交通事故,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农民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我省2012年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沟通交流
各地农机局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超过上述国家标准的拖拉机,不得进行登记、检验。任何单位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不办理交强险,坚决不予登记和检验,如有发现必须强制其停止作业。对于只挂接农具,不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可自愿办理交强险。
各地农机局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承担起本地区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的组织、推动职责,组织辖区内农机手集中进行投保。要加强与本地区保险机构的沟通交流,协助当地保险机构开展集中检验工作,并提前一周将本地区拖拉机交强险投保的地点、时间等事项函告当地负责承保的保险机构。
二、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积极开展承保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拖拉机交强险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拖拉机交强险手续费。
各保险公司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开展承保工作。为避免投保集中至一家保险公司,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在征求农机手的意见基础上,制作了《2012年陕西省拖拉机交强险投保意向表》(以下简称《投保意向表》)。各公司要根据《投保意向表》中确定的承保区域积极做好承保工作,《投保意向表》未涉及、个别农机手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如需验车承保的,可积极与当地农机部门协商,在不妨碍当地城市交通的前提下,集中开展验车工作。不得以拖拉机未上门验车为由拒绝或拖延承保。
三、做好宣传,及时上报承保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保险机构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工作中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宣传,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平稳持续发展。对于当地工作中遇到的本地区无法协商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陕西保监局和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汇报。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