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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保监发〔2012〕67号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陕西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介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保证中介资格考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推动中介资格考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陕西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授权,考试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全省中介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条 保监局是全省中介资格考试的主管部门,对中介资格考试组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保监局委托考试承办单位完成日常考试工作,应与考试承办单位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其职责是:

  (一)对考试承办单位的各项日常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组织召开考试工作会议,制定考试计划并通报考试情况;

  (三)审核电子化考试试题;

  (四)对有关考试数据及考生成绩进行核查;

  (五)处理考试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

  (六)进行巡考并对考试承办单位工作进行检查;

  (七)拨付考试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调、沟通中介资格考试系统有关事宜。

  第五条 考试承办单位在保监局授权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考试管理政策;

  (二)制定考务、监考人员、《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印章、档案等考试管理制度及财务、人事、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考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布相关考试信息,维护考试系统和考试有关设备,接受考生咨询与查询,录入考生报名信息;设置与分配考场,打印及发放准考证,组织考试,安排监考;打印、发放《资格证书》,管理考试档案等;

  (三)考试承办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各地市中介资格考试工作负责;

  (四)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统一收取全省考试报名费,按照规定汇缴至中国保监会专户;

  (五)提前在网站上公布考试时间,并按公布的考试时间安排考试;

  (六)定期向保监局报送中介资格考试相关报表、综合情况分析及工作建议;

  (七)对各地市考场进行管理和维护;

  (八)确保每场考试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远程传输及监控记录的保管和移交;

  (九)完成保监局交办的其他考试工作。

  第三章 报名管理

  第六条 考试承办单位负责接受全省考生报名。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本报考条件,品行良好,且无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故意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仍未届满的。

  第八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同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第九条 报名分为集体和个人报名。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在资格考试系统中录入报名考生信息后进行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需提交加盖公章或报名专用章的纸质资料,考试承办单位负责对纸质资料进行复核。考生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属地市参加考试,对路途较远需集体跨地市考试的,报名保险公司应请示保监局,经保监局同意后,考试承办单位方可予以报名。社会个人报名的,报名材料直接由考试承办单位负责审核。

  第十条 考试报名费由报考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报名手续时统一向考试承办单位缴纳。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资格考试报名费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每人每次60元;保险经纪和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每人每次90元;考试承办单位须向交款单位和个人开具《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不得拒开票据或开具其他票据。

  第十一条 考试承办单位应妥善保管考试人员的原始数据等相关重要资料,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保证其安全、完整和真实。考试合格考生的报名资料由考试承办单位按地市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为3年。考试未通过人员的报名资料不予退还本人,考试承办单位保存3个月后可按资料销毁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销毁,并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考试资料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考试承办单位应认真做好考试场次安排计划,合理安排场次。

  第十三条 准考证是报名考生准许参加考试的证明。准考证由考试承办单位统一印制。准考证要统一编号,准考证各项内容要规范填写、准确无误,并在照片左下角上加盖考试专用章。

  第十四条 集体报名的考生,准考证由报考单位统一领取后发至考生。个人报名的,准考证由考生直接到考试承办单位领取。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五条 各考场要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考场服务器、电脑设备、供电设施,保证网络连接顺畅,确保考试过程安全、运行无故障,严防因服务器管理不善,造成考试试题泄密或考试数据遗失。

  第十六条 各考场应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考试机,各考场考试用机软硬件应能满足基本考试需要。

  第十七条 考场必须安装电子摄像监控系统,摄像范围应是考场空间的全部,各考场的录像应能实时传送至保监局和考试承办单位。监控系统摄制的每场考试的录像资料,各考场应妥善保存1年以上。

  第十八条 考生应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出具的盖有公章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考生应将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提交监考人员查验并按照电脑分配座位对号入座,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随时核查。

  第二十条 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不得携带书籍、资料、商务通、包、手机、无线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中遇有问题,应立即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不得自行通过关机,退出考试系统,或请其他考生帮助等办法解决。考生不得就试题答案内容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考场内应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吸烟、交头接耳、接打电话、大声喧哗、抄袭他人答案、抄写或记录试卷内容等违规行为。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安静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话。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按照考试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如实填写《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登记表》,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监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每场考试监考人员应不少于两名。监考人员应在考生进入考场前20分钟到岗。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不得抄题、做题、传题,不得复印试题或利用计算机设备保存试题,保证试题的安全保密。在考场内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生入场前,应严格查验考生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核对考生身份,查验无误后方能进入考场。如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没有携带有效证件或准考证的不得参加考试;

  (二) 准考证有涂改的不得参加考试;

  (三) 准考证有污损致使无法查验辨认的不得参加考试;

  (四) 准考证上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信息与所持有效证件完全不同的不得参加考试。对于准考证与身份证号码一致,但姓名上某个字或性别不一致的,如果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照片及考生本人一致,监考人员应要求其填写《考生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后,允许参加考试;

  (五) 准考证无照片、错贴照片、后贴照片或者照片上无印章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10分钟,宣布考试纪律及考场须知,辅导考生进入考试系统。

  第二十九条 考生在答卷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视为交卷,不得再次返回考场。

  第三十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作弊处理,监考人员予以确认后在考试系统中作出相应处理。

  (一)抄录试题内容警告无效的;

  (二)偷换座位的;

  (三)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由他人替考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示考生所剩时间,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做好考场清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禁止非本场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保监局将不定期对各考场进行巡考,对考务工作组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巡考记录》。

  第三十四条 保监局定期对考试数据进行分析,对于数据异动的场次提出质询,并要求考试承办单位提供当场考试的监控记录进行查验。

  第三十五条 考试承办单位按保监局要求对每场考试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至保监局,考试承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对考试数据进行跟踪,对于存在数据异动的场次应及时报告保监局。

  第三十六条 考试承办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应定期对各地市考场进行巡考、监督检查考试情况,每地市每月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七条 保监局、考试承办单位采取远程监控方式,随时监督和记载各考场考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集体舞弊、保险公司组织集体舞弊、组考单位协助考生舞弊等重大事件的,须立即报告保监局和考试承办单位。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考试承办单位负责《资格证书》的申领、制作、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资格证书》的补、换发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由考试承办单位打印制作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须加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第四十二条 省保险行业协会资格证书专用章编号为SN01,考试承办单位资格证书专用章编号为SN02,省保险行业协会和考试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资格证书专用章,应对资格证书专用章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十三条 考试承办单位应明确专人管理空白《资格证书》。建立申领、使用台帐,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确保证书安全,并接受保监局检查。

  第四十四条 考试承办单位应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合格考生《资格证书》的生成和制作,并将《资格证书》发放给报考单位或考生个人。《资格证书》制作完成后,考试承办单位应以电话方式通知报考单位或考生个人领取《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资格证书》的领取,集体报名的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到考试承办单位统一领取,个人报名的由考生本人到考试承办单位领取,领取证书时需签字确认。考试承办单位通知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和个人应及时领取《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应对《资格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名。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参加中介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中介资格考试。

  第四十七条 参加中介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中介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中介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考试中作弊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考生考试作弊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考场考试用机和监控设备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保监局有权责令停考,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组织考试。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存在第五十条舞弊行为,除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外,停止该保险公司一定期限的资格考试。

  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参与、协助、组织考生舞弊、组考不利或者泄露考试机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监局可采取责令考试承办单位处分、考点停考、或终止委托协议等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陕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doc  
  2、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登记表
  3、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巡考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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