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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招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陕保监办发〔2012〕42号
  

  为进一步规范车险招标业务管理,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就机动车辆保险招标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机动车辆保险投标时,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使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严禁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机动车辆保险投标过程中,不得为了开展业务,随意套用费率调整系数或变更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条件,不得使用电销费率。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机动车辆保险投标活动,应真实、准确核算保费收入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严禁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其它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机动车辆保险投标过程中,不得与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不得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车险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积极的态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陕西保监局将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加强对机动车辆招标业务监管,依法查处机动车辆招投标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中标单位进行质询。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违法违规手段中标的保险机构,保监局将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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