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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车险电销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陕保监发〔2012〕89号
  

  四、建立经营数据季报制度,保证数据报送质量

  各公司应遵照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针对车险电销业务专门建账,在财务科目上对与其相关的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营业费用等进行单独记录、统计与核算,不得将非电销业务的相关数据记入电销业务项下。从2012年6月起,经营车险电销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我局报送上季度车险电销业务经营数据报表,内容包括保费收入、赔款支付、营业费用、承保件数等,填报工作应由专人负责,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填报的及时性。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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