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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保监发〔2013〕13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我省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我局制定了《陕西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保监局

  2013年12月25日

 

陕西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

查处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切实做好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本单位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陕西保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 陕西保监局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陕西保监局按照国家统一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普及教育计划,并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具体实施。

  第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并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

  第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防止非法集资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

  第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和相关机构,通过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和检查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负责对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

  第十条 陕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工作。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发现利用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的,应当及时向陕西保监局书面报告。

  陕西保监局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本行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向保监会和省政府报告,并协助配合地方政府采取相应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结合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对于发生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在案发后24小时内报送陕西保监局,重大案件在案发后2小时内报送。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陕西保监局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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