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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文件的通知

  

                                            云保监发〔2012〕16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推动农业保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办农业保险的机构,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其总公司应事前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云南省分公司应在经总公司同意后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并在事前向云南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严禁擅自变更条款费率进行承保。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时要配合当地政府财政、农业等部门,对中央相关惠农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惠农政策。

    四、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坚持农业保险承保到户原则。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机构确认为被保险人。对于生产较为分散的农户,可借助村或乡(镇)、县(市)等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引导农户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体投保,不得强制投保。实行集体投保的,保险单后应附有农户签字清单或分户投保清单。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险种,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协调结算补贴资金。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案处理规范,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六、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保证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保障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要主动公开理赔服务标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投保农户的监督。完善接报案管理,加强现场查勘工作,建立科学的二次或多次定损制度。要准确核定保险标的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强化定损资料的管理,建立定损工作分级复核机制。要规范赔款业务操作,确保赔款及时足额到户,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通过“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对集体投保的,理赔结果还应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七、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时,要科学合理进行定价,使费率与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匹配,做到“先算账、后经营”。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减少中间环节费用支出,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利益,将中央的惠农利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坚决杜绝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等骗取农险财政补贴和截留、挪用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农险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认真做好农险再保险安排,切实防范巨灾风险。要做好巨灾风险应急预案,对在大面积灾害发生时统筹调配人力物力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防止因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而损害农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近年来,我省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承保品种不断增加,各财产保险公司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好此项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国家保费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农险服务“三农”的服务和水平。我局将加大对农业保险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力度,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骗取农险财政补贴和截留、挪用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理赔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将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确保我省农业保险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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