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保监发〔2012〕243号
各保险机构云南省分公司、诚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云南分公司:为规范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促进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济金融、政策法规水平及领导能力进一步提升,增强其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云南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保险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所属分支机构。
(点击下载全文: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附 件: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有效掌握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服务保障、政策执行等方面的素质能力,促进其经济金融、政策法规水平及领导能力进一步提升,增强其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是指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云南保监局在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前,对拟任人是否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能力以及是否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经济金融常识等进行测试的行为。
第三条 凡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向云南保监局申报审核材料前均须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章 考试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云南保监局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以闭卷计算机考试为主、个别题型辅以纸质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
保险公司
中介机构
产险公司
寿险公司
专业代理公司
经纪公司
公估公司
省级分公司
地市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和营业部
省级分公司
地市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和营业部
省级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考试,试卷题型由单选、多选、判断类客观题和论述类主观题组成。题型共计56题:单选30题,多选15题,判断10题,论述题1题。
其余类任职资格考试试卷题型均为单选、多选、判断等客观题。题目共计 80 题:单选40题,多选20题,判断20题。
以上各考试类别的题目分别由计算机随机确定。所有考试类别的单选题、判断题,每题分值均为1分;多选题,每题分值均为2分;论述题,每题分值为30分。考试结束后,对于客观题计算机自动评分,主观题由人工进行评卷。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即为合格,满分100分。
第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行业发展及监管时事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保险专业知识等内容(具体参考附件 1 )。
每年末更新考试内容范围并向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公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机构
第八条 云南保监局成立拟任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法制处、人事教育处、各业务监管处等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考试办公室设在法制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考试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决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考试命题原则;
(二)研究决定考试组织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试各环节的工作;
(四)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考试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相关人员出题并更新题库;
(二)制定试卷标准并组织实施考试;
(三)准备考试所必需的场所、设备等;
(四)组织设立监考组、评卷组;
(五)公布任职资格考试成绩;
(六)建立考试档案,按规定提供考试成绩查询;
(七)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问题;
(八)完成考试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主要由法制处、各业务监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监考人员库。
考试办公室人员、监考人员等任职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泄露试题相关信息。
第四章 考试程序
第十二条 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月举行 2 次,考试时间安排为每月的第二、第四个星期的周五下午2:30举行,遇节假日另行通知考试日期。
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直接向考试办公室报送《任职资格考试申请表》(附件2),考试办公室根据参加考试人数情况确定安排考试时间,并于考试前3个工作日负责通知参考单位。
《 任职资格考试申请表 》 由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统一填写盖章后报送,考试人员须有相应的拟任职务,尚无拟任职务的不得申请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地点设在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考试中心。
第十四条 考试办公室根据应试人员类别提前1个工作日制作准考证。考试进行前1个工作日,考试办公室应通知相关业务处室等部门选派监考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参考人员须提前20分钟携带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在考试前 10 分钟完成对参考人员的身份核对工作并宣布考场纪律和要求。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办公室人员当场打印考试成绩单一式两份(省级高管成绩单延时通知),经监考员、参考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由考试办公室和参考人员保存,并由考试办公室通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人事部门。
第十七条 考试不合格的参考人员可当场向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补考,考试办公室在下一个考试档期安排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可再申请补考一次。参考人员原则上一年之内(申请考试之日起算对月对日,下同)不超过 3 次考试(含 2 次补考)。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视为不具有保监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已通过考试并经审核主持工作的副职转为正职的,原则上不再参加考试。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九条 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附件 4)。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参考人员有交谈、接听手机等行为的,要及时警告;被警告两次的要取消考试资格。对参考人员有替考、携带并翻阅考试资料、传递纸条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等情节的,要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参考人员 2 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任职资格考试,相关情况在保险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关于云南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保监发〔2011〕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考试范围
2.任职资格考试申请表
3.考场情况表
4.考场纪律
5.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附件 1
考试范围
一、行业发展及监管时事政策
1、《中国保险业“十二五规划纲要”》
2、《云南保险业“十二五规划纲要”》
3、项俊波主席在2012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任职资格考试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现任职务 |
拟任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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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考场情况表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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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考场纪律
一、参考人员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二、参考人员进入考场时,请自觉关闭手机,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查。
三、参考人员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四、参考人员在考场内禁止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活动。
五、参考人员不得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替考、携带并翻阅考试资料、传递字条等。
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参考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七、对参考人员有交谈、接听手机等行为的,给予警告;被警告两次的要取消考试资格。对参考人员有替考、携带并翻阅考试资料、传递字条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等情节的,要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参考人员 2 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任职资格考试,相关情况在云南保险行业内通报。
附件5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姓名
身份证 ,于 年 月 日参加云南保监局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考试类别为: ,考试成绩为: 分。成绩合格。
特此证明!
监考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