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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保监局 陕西省公安厅防范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通知

  

  陕保监发〔2013〕89号
  

  陕西保监局 陕西省公安厅

  2013年7月11日
  

  

  陕西保监局 陕西省公安厅

  防范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协作机制

  为防范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维护我省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深入合作,根据保监会、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以及《陕西省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陕西保监局、陕西省公安厅建立防范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协作机制,不断规范和保障保险市场秩序,推进保险领域协作机制建设。

  一、组织领导

  成立防范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公安厅主管经侦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陕西保监局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省公安厅有关处室、陕西保监局有关处室,必要时扩充其他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负责全省防范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经侦总队总队长担任。

  二、机构建设

  (一)成立反保险欺诈中心

  在协作机制下,陕西保监局、陕西省公安厅与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陕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设在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作为反保险欺诈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具体实施。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陕西保监局稽查处负责人、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担任,另一名副主任由省保险行业协会确定,每届任期1年,可连任。中心办公室设在省保险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由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包括陕西保监局稽查处、公安经侦部门、省协会法律事务部、部分保险公司若干,承担中心日常工作。

  (二)设立反保险欺诈工作站

  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成立“反保险欺诈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负责防范和打击当地保险违法犯罪活动。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作为反保险欺诈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具体实施。

  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县公安局经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担任;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各保险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由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承担工作站的日常事务。

  (三)中心及工作站经费保障

  基本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及工作站的日常经费,从协会会费中列支;案件经费主要包括举报奖励经费、办案经费及办案奖励经费,由相关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对防范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协商,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研究解决法律政策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控制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提高对保险业重大、突发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相关证据。

  (三)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保险领域涉嫌侵占、挪用、诈骗、非法集资、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违法活动。

  四、职责分工

  由陕西保监局、陕西省公安厅负责反保险欺诈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各保险公司建立防范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和责任机制,承担反保险欺诈的主体责任。

  五、工作职能

  为切实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领导,确保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有序开展,协作机制承担如下工作职能:

  (一)案件线索移送

  1、保险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按照规定提供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证据目录、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等材料。

  2、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工作站在防范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活动方面的职能作用,收集当地涉嫌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线索,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违章、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二)协作配合

  1、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时,遇到阻碍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2、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全力做好保险违法犯罪信息的收集、汇总、通报等工作。

  3、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依法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保险监管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并协助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等工作。

  (三)案件办理

  1、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在查处保险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处,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厉查处妨碍保险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保险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3、各级公安机关应认真梳理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移送的保险案件线索,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联合挂牌督办,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并定期向有关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通报保险案件查处情况。

  (四)工作联络和情况通报

  1、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资源投入,加快研究开发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尽快完成高风险信息平台上线工作,运行反保险欺诈信息比对平台,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2、保险监管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中心或工作站每年向公安机关通报一次保险监管立法、政策变动等情况。

  3、公安机关通过中心或工作站每年向保险行业通报一次全省或各地保险诈骗犯罪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特点、立案及审判等情况),并提示保险行业案件防范主要风险点。

  (五)宣传教育

  组织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开展防范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防范措施咨询等活动,不断提高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辨别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六、工作要求

  1、公安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在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必须在保监会和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程序、依法办理。

  2、公安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在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对涉及的相关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且只能将对方提供的信息用于反保险欺诈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协作机制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1次,由反保险欺诈中心负责筹备并召开,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各确定1名处级负责人作为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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