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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管控监管意见(试行)》的通知

  

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

    第七条  本意见适用于云南省辖内财产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费用报销管控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费用报销流程和审批制度。费用报销人必须是公司员工,严禁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人员报销费用。

    第九条  费用报销应视金额大小设定不同审核层次,具体规则由公司自行制定,原则上应集中于州市级及以上机构进行审核。报销单上至少应包括经办人、经办部门(机构)负责人、审核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机构分管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最终审核人的签名。实行电子方式审核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费用报销必须具备以下单据:

    (一) 费用报销单;

    (二) 发票或符合规定的收据;

    (三) 支付凭据(由总公司集中支付的,可不附该凭据,但是需要的时候,公司应当提供);

    (四) 证明报销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本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费用支付管控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统一的银行账户用于费用支付,由省级分公司或法人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在县级或县级以下机构设立费用账户,应其他机关要求设置的税务、社保等专户可以保留但须在省级分公司统一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类费用原则上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除招待费、差旅费外,1000元及以上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由公司员工通过垫付款项形式支付。如果确实需要公司员工垫付款项的,必须提供POS机刷卡单或由商户出具的无POS机刷卡单证明、垫付原因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向公司员工支付的各类资金款项(包括工资福利、绩效奖金和报销费用等),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员工个人工资卡账户。严禁假借员工名义另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卡或利用员工个人银行卡套取费用。

 

第四章  业务及管理费管控

    第十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业务及管理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福利、车船使用费、修理费、公杂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邮电费、咨询费、服务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防预费及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应规范费用科目中“其他”项目的内容,用途可以明确区分的,要计入相应明细科目,严禁将用途明确的费用计入“其他”项目中。

    第十六条  职工工资及福利。公司应完善工资福利管理,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总公司制定或认可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交纳社保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及福利费用的发放对象只限于公司员工,不包括个人代理人(营销员)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会议费。会议费是指按规定标准用于召开各种会议或参加培训的费用。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时,会计凭证后应附有会议或培训通知、签报、签到表(包含部门或机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和会议培训现场的照片(打印件),通知应包括会议或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地点、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出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费用。公司应完善出差管理规定,对往返路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要制定明确的标准。所报销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严禁伪造、变造单据虚列差旅费。

    第十九条  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和低值易耗品。公杂费是指用于购置各种公用杂物如办公用具等的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是指用于为保证电子设备正常运转所支付的费用。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用具物品。

    涉及上述三项费用的物品原则上应确定由州市级或以上机构的专门部门集中采购,其他部门和下级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领用。所采购物品应交由公司专门部门集中统一管理。集中采购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入库领用登记簿,对物品入库及分发领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严禁未入库而直接发放。相关物品购买及领用数量应遵循合理性原则,与部门和机构的实际使用量相匹配。

    报销上述费用时,会计凭证应附有正规商品发票、采购清单(至少包含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业务章)以及入库单等资料。

    第二十条  车船使用费。车船使用费是指公司使用机动车船过程中发生的燃料、检测、过路过桥等费用。公司应出台车辆管理制度。其中,对燃油费实行“一车一卡”或“多车一卡”制度,每辆车必须对应相关的加油卡,由指定部门负责充值和编号管理;要建立加油卡充值登记簿,记录每张卡的充值记录。每辆车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的报销金额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租赁车辆必须取得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并统一登记管理。私车公用应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修理费。修理费是指公司用于维修固定资产(如车辆、房屋等)的费用支出。车辆修理费涉及的车辆必须是公司自有或租赁的车辆,会计凭证应附有车辆维修发票和修理清单。房屋修理要制定预算,大额修理须签订合同,会计凭证应附有维修发票和工程决算清单。

    第二十二条  印刷费。印刷费是指公司用于单证印刷等方面的费用。公司报销印刷费时,应当在会计凭证后附印刷发票、印刷资料清单、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还需要提供印刷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公司用于咨询方面的费用。报销咨询费时,应当在会计凭证后附咨询服务协议、咨询费发票、咨询结果报告或摘要。咨询内容应当与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并应保留咨询单位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服务费。服务费是指公司用于支付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费用。报销服务费时,应当在会计凭证后附服务费发票、服务项目清单、服务合同或协议,涉及客户服务的,需客户签字确认并留存客户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  招待费。公司应制定招待费管理方面的制度,明确招待程序、招待标准等方面内容。日常公务招待活动和礼品采购应鼓励定点招待和定点采购。

   第二十六条  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是指公司为开展保险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宣传费用的列支应与公司经营行为具有直接关系,且具备宣传方案,留有宣传品样品或照片。委托外单位进行宣传活动的,应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条  防预费。防预费是指公司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报销防预费时,会计凭证后应附有相关发票、用途说明、防预材料收受方的签收证明,且收受方必须是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被保险人或涉及防灾防损工作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严禁以防预费名义给予投保人回扣或其他合同以外的不当利益。

 

第五章  中介业务管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第4号)和云南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报销费用等形式变相支付佣金,对直接业务(含电销业务)不得支付佣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与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佣金仅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支付比例超过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公司对中介业务应实行全险种手续费跟单管理,实现业务管理系统与财务系统的无缝对接。业务管理系统逐单记录支付手续费的对象、渠道、比例等信息,核保通过后生成手续费数据,并自动传递到财务系统,财务系统据此逐单核算,生成会计凭证。不得在财务系统中人为确认、修改手续费信息。会计凭证应附有保险中介业务清单(列示项目包括保单号、险种、保险期间、保费金额、代理人或经纪人、以及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时间、付款银行账户和收款银行账户等)、保险中介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管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高管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六章  理赔费用管控

 

    第三十二条  理赔费用是指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公司在理赔费用日常核算中应采用据实列支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不得采用标准成本法进行理赔费用的日常核算。

    第三十三条  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

    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确认到该赔案的费用。

    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但无法具体归属到某一特定赔案的费用。

    不可单独计量、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至某一特定案件的费用不得作为直接理赔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遵照客观、实际的原则规范使用理赔费用,严禁在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他任何费用,不得采用任何包干方式将理赔费用交由理赔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理赔费用授权和审批流程。应对理赔费用支出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流转、使用等进行严格控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完善和改造财务、业务管理系统。公司内控稽核部门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保证本意见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云南保监局将定期向行业通报各公司以下费用指标:

    (一)业务及管理费用率。该指标测算公式为:

    业务及管理费用率=本期业务及管理费÷已赚保费×100%。

    (二)变动费用比率。该指标测算公式为:

    变动费用比率=变动费用÷业务及管理费×100%。

    变动费用主要是指“业务及管理费”中的职工工资、车船使用费、修理费、公杂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邮电费、咨询费、服务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防预费及其他项目。

    (三)综合费用率。该指标测算公式为:

    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保费用+保险业务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已赚保费×100%。

    (四)简单费用率。该指标测算公式为:

简单费用率=(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原保险保费收入×100%。

    (五)综合赔付率。该指标测算公式为:

    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已赚保费×100%

    (六)综合成本率。该指标测算公式为:

    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

    第三十七条  云南保监局实行公司费用指标异动风险监控制度,将指标异动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情况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等措施。对于持续异动的公司将及时启动专项检查,同时约谈并通报其总公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由云南保监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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