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保监中介〔2010〕49号
各保险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对兼业代理单位的管控责任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建立代理关系的 兼业代理单位名称 |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许可证编号 |
代理险种 |
有效期 |
合作起止时间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本表填报内容为截至上季度末的所有建立合作关系的兼业代理单位
建立代理关系的 兼业代理单位名称 |
许可证是否遗失 |
许可证是否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
许可证登记事项 (名称、地址)是否与 工商部门核定的一致 |
整改完成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