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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保监发〔2010〕55号

各保险分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在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工作前,贵州保监局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视为《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

  三、各保险分公司在进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工作中,除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一并上报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及电子文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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