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保监发〔2011〕89号
各保险分公司:
为全面掌握辖内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加强对省级分公司的管理,完善非现场监管手段,我局从监管实际出发,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行为进行规范,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定期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公司要以《规定》发布为契机,高度重视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要求,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二、各公司要明确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于2012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我局。
我局将定期向行业通报《规定》执行情况,并对违反本规定的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附件:贵州省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定期报告暂行规定.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