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人伤理赔“零距离”服务标准》的通知

  

  渝保监发〔201335

   

各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将车险理赔难治理向涉及人伤理赔案件领域推进,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人伤理赔“零距离”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行《标准》的重要意义,将此作为深化车险理赔难综合治理、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工作举措。各保险公司总经理室要指定专人抓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二、各保险公司在《标准》实施前,要加强和总公司的沟通协调,对照《标准》内容进一步优化理赔流程,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健全内部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建立不低于《标准》的服务标准或承诺,同时做好推进宣导工作,确保201351日开始执行《标准》。

  三、保险公司要通过加强管理、合理充足配置理赔资源、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等措施,进一步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和能力,并力争在理赔程序改进,理赔流程优化上成为行业先进。

  四、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根据《标准》内容建立完善行业服务承诺、理赔自律惩戒等制度,督促保险公司达到《标准》要求。
     
特此通知

   

重庆保监局
2013417

   

   

  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

  人伤理赔“零距离”服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业整体车险人伤理赔服务水平,改善理赔服务质量,实现人伤案件“小额‘快’,大额‘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人伤理赔“零距离”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人伤理赔“零距离”,是指通过行业及各公司的共同努力,在小额人伤快速赔付、大额人伤优化全程服务、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等举措的基础上,实现公司对人伤客户的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涉及的人伤理赔服务包括轻微案件“一次性”理赔服务、告知义务、 “全程关爱”服务、 “双层”纠纷调解机制、案件赔付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在重庆市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在重庆投保、且出险地点在重庆市内的涉及人伤车险案件中人伤部分的处理。

  第五条 本《标准》相关服务规定均为最低要求,保险公司实际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之规定。

        第二章 轻微案件“一次性”理赔服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提供轻微人伤 “一次性”理赔服务。

  本《标准》所称的轻微人伤“一次性”理赔服务,是指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人伤案件,被保险人和伤者自愿前提下,经公司查勘人员调解,在事故现场一次性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书面赔偿协议书的,保险公司应免去被保险人提供除通用单证以外的其他索赔单证,直接进入公司赔案处理内部流程。

  本《标准》所称通用单证原则上应包含: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被保险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伤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索赔申请书;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调解书。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对由公司协助处理的轻微人伤“一次性”处理的案件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第八条 对于“一次性”处理后一方产生异议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异议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启动普通人伤案件处理流程。

                第三章 告知义务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理赔标准》)中告知义务标准的相关规定,告知被保险人相关理赔事宜。除查勘环节外,对涉及车险人伤的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环节的告知义务执行均不得低于《理赔标准》要求。

  第十条 保险公司在事故首次查勘时,应向被保险人书面告知以下内容,并做好签收工作:人伤理赔主要流程演示图;赔偿的主要依据规定;获取详细赔偿依据规定信息的渠道;案件医疗费预赔付规定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通过营业网点柜面、互联网站等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赔偿依据规定文件的详细信息。被保险人要求查看相关赔偿依据文件内容的,应及时提供,保证被保险人知情权。

  第十一条 由于被保险人原因,不能在首次查勘时书面告知的,公司应电话告知相关事宜及查询方式,并做好录音纪录。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完善资料收集的基础工作。依据保监会相关规定,按照人伤案件的索赔类型,制定索赔资料范本,以方便客户对照收集。

  索赔资料范本应通过互联网站、营业网点等方式提供。

           第四章 “全程关爱”服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增强主动服务的能力和意识,加大理赔资源投入,加强专业人伤队伍的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人伤队伍增值服务、专业服务、纠纷化解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人伤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市场发展和客户的需要,实现人伤案件的“全程关爱”。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客户报案后5分钟内,完成理赔人员的查勘调度工作;理赔人员接到查勘调度任务后,应在10分钟内主动联系客户。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完成对住院伤者的首次探视。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提供“一跟一”人伤专人咨询服务,在接到客户报案的24小时内,指派一名人伤专员完成与客户的主动联系,并由该人伤专员全程负责客户就人伤案件相关的咨询服务工作。

  人伤专员应尽可能向客户提供车险案件处理全流程的咨询服务。从报案至最终赔付完成,全程跟踪案件进展情况,保持与客户畅通的联系渠道,及时为客户解决就理赔流程中各环节产生的疑难问题;

  人伤专员必须向客户提供索赔资料单证收集的咨询服务。依据案件的进展,结合客户实际需求,及时指导客户收集、整理索赔资料单证;

  人伤专员应向客户提供案件纠纷化解咨询服务。对客户与伤者出现纠纷的,做好客户安抚工作,适时介入并主动告知可供客户选择的纠纷调解方式。

  第十七条 对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渝北区7个城区范围内的人伤案件,如客户要求的,保险公司应按照《理赔标准》中资料收集的要求,提供上门收集索赔资料单证的服务。对要求提供上门服务的客户,公司应书面明确告知材料需审核,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客户产生误解,并完善签收记录。

  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在上述区域外,扩大人伤案件上门资料收集服务的范围。

          第五章 “双层”纠纷调解机制

  第十八条 完善人伤案件由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参与的“双层”调解机制,促成调解达成。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人伤调解的内设机构,配备人伤调解专员,负责处理客户与伤者间的理赔纠纷调解。

  鼓励各公司因地制宜,创新符合公司特色的调解机制。

  第二十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扩大纠纷调解委员会职责,在客户与伤者自愿的前提下,适时介入客户与伤者赔偿纠纷的争议调解,增加事故方人伤调解的选择面。

  第二十一条 鼓励保险行业协会进一步优化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扩大非保险业的调解委员数量,增强调解委员会中立性。

              第六章  案件赔付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法定时限内积极履行其先行赔付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医疗费进行预赔付,以缓解客户及伤者经济压力:

  责任明确、客户与伤者达成一致,且客户书面提出要求;

  预估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客户或伤者有残疾、孤寡、低保户等经济困难情况,预估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的预赔付是指保险公司自收到客户书面请求时,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且根据已收集到的材料和证明短期内仍无法确定其赔偿数额的,依据公司过往的经验判断,按预计将发生医疗费赔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不低于预估医疗费赔偿金额(扣除已垫付抢救费用)40%的额度,在公司取得事故责任认定书、客户书面要求、预估医疗费所必要的证明材料后5日内,进行预赔付。

  客户书面要求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对预赔付后,存在先行赔付情形的案件,预赔付金额可从案件先行赔付数额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20135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由重庆保监局负责解释。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