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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关于规范发展重庆保险中介市场的意见

  

  渝保监发〔201333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有关中介监管工作部署,有效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提升重庆保险中介市场的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促进全市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重庆保险中介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迅速增长,市场体系初步建立,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所增强,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完善保险市场机制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法制的不断健全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中介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制约了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业越发展,保险中介越重要。当前,重庆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保险中介市场规范发展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优化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有利于优化保险行业分工,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开拓新的服务领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行业社会形象和地位,实现重庆保险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规范发展重庆保险中介市场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保监会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始终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核心,严厉查处保险中介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防范化解风险努力建设具有重庆特点、规范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

  总体目标:力争用23年的时间,重点抓好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结构调整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提升,使重庆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明显改善;用4年左右的时间,使重庆保险中介市场逐步做到人员升素质、业务具规模、服务有特色、管理更规范;用更长一段时间,构建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诚信规范、整体竞争力强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庆保险中介市场。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度,促进重庆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1.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按照查深查透、严查重处原则,实现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着力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问题。重点检查保险公司与车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情况,规范市场秩序。坚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做到严格追责,及时披露,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的合作真实、合法、透明,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规范化进程

  2.坚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轮查制。采取全面轮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每3年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轮查, 在检查广度上达到全覆盖。重点检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协助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虚开发票套取资金、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抽逃注册资本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好转。坚持“逢异必查”,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表分析及非现场监管,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经营情况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即时启动现场检查程序,视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3.落实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制。凡涉及主要股东、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必须与监管机关事先沟通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告。坚持“逢变必查”,对原主要股东经营期间的合规性,现主要股东出资真实性、合法性、社会信誉记录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等予以重点关注,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或社会调查。对未按规定报告的,采取业内通报、社会公告、监管谈话等措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不予换发许可证,防止出现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无序进出问题,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4.进一步加大保险从业人员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定期组织开展考务工作自查、抽查与巡查,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风险隐患。严肃查处资格考试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以及有关公司和管理人员责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按照实事求是、稳妥渐进的原则,制订并落实符合重庆实际的从业资格分级分类管理方案。定期清理全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重点就从业资格、业务培训、执业管理和展业行为等情况开展检查,保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佩证展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从业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加强保险公司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对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一查到底,充分发挥违法违规问题的教育警示作用。

  (二)加强调控力度,促进重庆保险中介市场有序发展

  6.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分类监管。

  强化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调控,修订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量化评价制度,重点监测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和信访投诉等关键指标,并在资格准入、换证申请、代理险种范围、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施行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关注并依法查处误导销售保险产品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与银行监管机关的沟通协调,引导率先探索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试点,力争有所进展和突破。

  按照管好存量、严控增量原则对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对存量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以许可证管理为抓手,逐步将不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不严格执行监管要求、无主业或主业优势不强、保险资源少、管理混乱、扰乱市场秩序、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坚决清退出市场,不断压缩总体数量,优化市场空间。除直接关系国计民生或社会公众利益,且管理能力、计算机系统等均符合监管要求或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一步调整保险中介市场结构。

  7.稳妥推进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工作。认真落实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对自身主营业务规模较大、内控制度健全、市场反应良好以及对地方贡献较大的汽车企业,积极引导和鼓励其依法申报保险专业中介资格,尽快达到并适应保险中介专业化经营要求。

  8.引导保险专业中介规模化发展。本着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积极支持规模较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集团化、网络化发展,支持“走出去”,逐步构建全国性服务网络。积极鼓励规模较小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进行市场化重组或并购,提高自身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提升规范经营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资源整合,组建兼具较强综合实力与地方特点的保险中介服务集团,促进保险业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9.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对具有行业优势、保险资源丰富、内部管理规范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动宣导监管政策,引导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规范管理。鼓励符合保监会政策导向的企业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并为其分支机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和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给予支持。鼓励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支持现有保险公估机构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专业优势,保护消费者利益。坚持“逢换必查”,严格审查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换证申请,对换证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坚决予以清退。

  (三)加强软实力建设,促进重庆中介市场可持续发展

  10.落实保监会关于保险行业文化和保险中介基本服务标准建设的部署。加强保险行业文化理念宣导,深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对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认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探索开展保险中介文明服务示范单位创建等活动。加大保险中介行业先进典型选树和培育力度,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落实保险中介基本服务标准为契机,督促保险中介机构对照基本服务标准制定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宣传保险中介基本服务标准,引导保险消费者自觉监督保险中介机构服务,自主维护自身利益。

  11.加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纳入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范围,进一步提高其依法合规意识和稳健经营能力,从根本上促进和带动保险中介市场主体能力的提升。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结合实际,加强对员工队伍和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的培训,重点强化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培训,不断增强依法合规意识,提高从业人员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12.强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诚信建设。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诚信教育力度,增强对展业行为的自我管控,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防止发生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费等损害行业形象、危及社会稳定的违法违规案件。指导行业协会在优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评选中,进一步加大诚信因素考量权重,切实树立诚信展业、文明服务的营销楷模。做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信息的登记、维护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严肃处理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招募过程中欺骗诱导、虚假承诺等不规范营销管理行为,促进营造良好的保险营销风气,逐步扭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社会公众中的固有形象。

   

 重庆保监局
 20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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