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发〔2013〕5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的工作要求,切实防范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银行、邮政营业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严禁不具备保险销售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银行、邮政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网点,必须由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三、严禁营业网点未悬证经营、销售人员未佩证上岗。银行、邮政营业网点必须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从2013年8月1日起,银行、邮政的所有保险销售人员必须佩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方能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四、严禁通过欺骗、隐瞒或诱导等方式,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
五、严禁向年龄大于60周岁的消费者推销期交型人身保险产品,向年龄大于65周岁的消费者推销人身保险产品。
各银行、邮政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上述监管规定,切实规范保险代理资格管理和保险代理行为。各单位要立即开展网点代理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合法性清查,于7月20日前将清查结果及整改措施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直至依法取消网点代理资格。
对关于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我局将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