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保监发〔2009〕60号
省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海南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不再受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申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申请,已经由我局认证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认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二、强化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
(一)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自主培训,也可根据实际,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培训。
(二)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并对继续教育培训的真实性负责。
(三)建立继续教育管理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和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至少应当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员范围、参训人员清单、培训讲义、培训形式、授课人情况、培训负责人等方面的内容。
三、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结合本通知要求,完善制度、理顺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承担起对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机构,我局将严肃处理。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订有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负责;与多家保险公司订有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之间应互通信息,主动协商,确保达到培训要求。继续教育管理情况报告应单列兼业代理的培训情况。
(三)各单位请于7月15日前将今年下半年的继续教育计划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
联系人:郭肖娜;联系电话:68554322;电子邮件:xiaona_guo@circ.gov.cn。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