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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琼保监发〔2009〕84号

省内各保险公司:

  现将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省意外险业务实际情况,为统一对产寿险公司的监管尺度,统筹监管资源,我局决定由人身保险监管处牵头负责全省意外险业务监管工作。

  二、各公司应切实抓好《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落实到位,重点针对管理制度、单证管理、系统改造、系统查询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09年10月16日前,向我局报备贯彻执行《标准》实施方案;同时报送负责组织、实施、落实工作的牵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三、各公司应认真清理卡折式业务,及时完整记录单证印刷、发放、回销及保费结算情况,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卡折式业务过渡期实施方案。

  四、各公司应于2009年12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保监发〔2009〕91号文件要求,贯彻执行《标准》的工作情况;

  (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业务单证的清理、回收和销毁情况;

  (三)执行《标准》前与中介机构保费和手续费结清情况;

  (四)符合《标准》要求的代理销售意外险的中介机构清单,其中兼业代理机构应符合《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试点办法》的要求。

  五、2009年12月中旬,我局将对各公司贯彻执行《标准》情况进行验收。

  联系人:黄宵凌

  联系电话:68512023

  传真:68525570

  电子邮箱:xiaoling_huang@circ.gov.cn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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