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保监发〔2012〕13号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各中资保险公司省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海南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提升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中国保监会、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09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保险业支持和服务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体育产业保险市场
(一)开拓创新,大力开发服务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
按照《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要积极推进文化体育产业保险的创新发展,努力开发适合文化体育企业特点和文化体育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逐步建立文化体育产业保险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签署支持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在现有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开发了第一批13个试点险种,试点经营期限为两年。与试点险种承保责任性质相近并符合文化体育企业特定需求的险种,列入试点工作支持范围。
支持寿险公司积极开发为文化体育企业提供人才激励配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产品。鼓励其他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体育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共同促进文化体育产业保险的创新发展。
(二)优化管理,提升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险服务水平。
对于文化体育主管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体育企业和文化体育产业项目,保险机构要着眼于有效分散风险,加强经营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文化体育产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同时,建立文化体育产业保险风险数据库,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文化体育企业和文化体育产业项目,适当降低费率。
鼓励保险机构为文化体育企业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深入进行相关行业风险研究,协助文化体育企业制定风险管理措施,提升风险预防水平,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
鼓励文化体育企业和保险公司采用保险中介服务,支持设立专门为文化体育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支持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文化体育产业保险产品。支持专业、权威的文化体育产业评估、鉴定服务机构,为文化体育产业保险市场发展提供服务。
(三)改进服务,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融资功能。
发挥保险资金的融通功能和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在遵循市场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体育企业发行的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海南保险机构应积极收集、发现、寻找对海南文化体育产业的投资机会,为总公司保险资金的投资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加强相互合作,保险机构可与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体育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文化体育产业融资方面的不足。
二、加强协调,建立保险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
(一)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下的文化体育企业投融资金融保险服务机制。各级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主动与当地保险机构进行沟通交流,掌握并主动提供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数据信息,宣讲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特点和重点,争取保险机构相应的支持。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文化体育机构和企业,引导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为保险支持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奠定良好制度基础。
(二)建立高效敬业的联络员制度。各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为文化体育产业金融保险工作联络员,主要负责:
1.各级文化体育产业金融保险工作日常联系,包括与省文体厅市场产业处、各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联系;
2.向省文体厅报送当地在开展文化体育产业投融资服务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最新进展、经验教训、重大问题及意见建议。
3.与保险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发现、掌握各类典型,探讨解决文化体育企业融资中出现的共性和倾向性问题,并做好有关活动的统计、评价和经验总结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与保险机构制定落实合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
各级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有关政策支持。
附件:第一批文化体育产业保险试点险种及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公司.do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