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保监发〔2010〕84号)的相关要求,积极探索财产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财产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必须同时持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新招聘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营销员,各公司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逐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理顺用工关系。
为支持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提高保险业服务“三农”水平,各公司设在乡镇的营销服务部或营业部可继续招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公司要切实负起对营销员的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5号)、《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24号)等规定,确保营销员身份、业务的真实性和手续费支付的合规性。
四、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登记管理,及时为财产保险公司营销员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等手续,完善对财产保险公司营销员的行业管理工作。
请各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前将已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尚未进行展业登记注册的人员名单上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