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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保监发〔2013〕109号

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广西保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案件风险也逐步显现,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保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这一方面有犯罪分子为了个人私欲铤而走险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部分保险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内控不严、管理不到位。广西保监局通过研究全国和广西保险案件的形势、特点及规律,结合保险监管要求制定了本《办法》。各保险公司应以本《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加强案件基础管理,提高案件处置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二、结合《办法》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案件风险管理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对照《办法》的各项评价指标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查漏补缺,梳理案件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结合内部审计、财会人员问责等制度,建立健全案件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好相关评价工作

  我局将于2014年1月对各保险公司2013年度的案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试评价,2015年起将正式对公司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各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案件风险管理情况和激励事项方面的自评工作,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我局。

  四、关于对北部湾财险保险公司的评价要求

  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其广西分公司开业前,其在广西辖内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参照《办法》中对其他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要求执行,并以总公司的名义统一向我局报送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 系 人:陆泰百

  联系电话:0771-5588856

  传    真:5536912

  电子邮箱:gx_jicha@circ.gov.cn

  

  

  

  

  2013年12月16日

  

  

  

  

  

  

  

  

  

  

  

  

  

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的保险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大类。

  业内案件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评价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案件风险管理情况与案件风险状况相结合、各保险公司自评与保监局测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各保险公司广西省级分公司。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分值配置

  

  第五条  评价内容分为案件风险管理情况、公司案件风险状况、激励事项三个方面,总分值为120分。

  第六条  案件风险管理情况评价各保险公司在基础管理、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风险处置、督促问责与整改等方面工作情况,总分值为80分。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础管理评价岗位职责设置、制度机制建设、案件及问责信息登记、案件分析、案件及问责档案管理等,共20分;

  (二)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评价工作计划制订、风险提示或警示教育、风险排查与抽查、线索收集与处理、证据采集与保存、案件报案等,共20分;

  (三)风险处置评价案件报告、案件风险排查、风险控制与化解、维稳、舆情监测等,共25分;

  (四)案件问责与整改评价案件问责、问责报告报送、被问责人员后续管理等,共15分。

  第七条  公司案件风险状况评价包括,业内案件的亿元保费发案件数、大案要案件数、案件份额变化率等,配置的分值分别为8分、8分、4分,共20分。

  第八条  激励事项包含案件风险管理工作加分事项和违反制度规定扣分事项,加分、扣分均以20分为限。

  加分事项包括协作破获业外案件、发现破获业内案件、创新工作取得成效等。

  扣分事项包括瞒报案件或弄虚作假、风险处置不当等。

  第九条  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须改进四个等级,各等级的评价标准如下:

  评价得分大于等于95分的,评为“优秀”;得分大于等于85分小于95分的,评为“良好”;得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85分的,评为“合格”;得分小于75分的,评为“须改进”。

  

第三章  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评价一年一次,评价工作由广西保监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广西保监局稽查处承办。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公司案件风险管理情况和激励事项方面的自评,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广西保监局。

  第十二条  广西保监局于每年2月15日前,完成对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区域风险状况的测评,以及对各保险公司自评情况的复评,形成年度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考评报告后以适当方式通报或反馈各保险公司。

  第十三条  广西保监局将各公司保险案件风险考评结果作为对保险公司年度现场检查对象选择和行政许可审核的参考。

  第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跨监管辖区的案件,按照案件性质、立案情况、管辖权和涉案机构等因素,计入相应保险公司评价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指标.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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