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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保监发〔2012〕9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车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详细介绍保险条款内容,并对免责条款逐项进行说明,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二、各公司应如实全面向消费者解释保险产品的功能和保障范围,严禁使用“全险”、“全保”、“全保全赔”等概念,避免销售误导。

  三、各公司应指导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不得空缺或代签。

  四、各公司不得通过诋毁同业或散布车险费率上涨等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

  五、各公司不得以“多保多赔”为理由误导投保人重复投保或超额投保。

  六、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报批报备的机动车辆保险及其附加险的条款和费率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内容,不得直接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

  七、各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尊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不得通过中介机构限制消费者对投保渠道、地点、公司的选择权。

  八、各公司应主动及时做好机动车辆承保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业务,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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