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广东保监局(汕头、汕尾、潮州、揭阳四地由汕头分局受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06] 161号)
6、《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07] 146号)
申请人: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
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红头文件
2、《拟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清单》
3、《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按时年检)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按时年检)
6、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内容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或主营范围变更而需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事宜。
3、保险兼业代理人因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