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保险业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保监发〔2012〕24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为建立健全保险分支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规范保险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行为,提升保险分支机构生存质量,我局制定了《湖南保险业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作组织要求
省分公司应高度重视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工作,明确一名总经理室成员分管此项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事宜,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分管领导、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告我局。
二、报送内容要求
年度分支机构生存状况报告、重点监测机构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应包含主体报告及相关附表(格式见《试行办法》附表)两部分。产险公司年度分支机构生存状况报告应附上附表1-4,重点监测机构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应附上附表5。寿险公司年度分支机构生存状况报告应附上附表1、6-8,重点监测机构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应附上附表9。
年度分支机构生存状况主体报告应包括各分支机构生存基本情况,不良分支机构的产生原因分析及后阶段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内容。重点监测机构经营管理情况主体报告应包括半年来对重点监测机构采取的帮扶措施,重点监测机构的经营管理改善情况及后阶段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内容。
主体报告及相关附表两部分数据应真实客观、前后一致,勾稽关系清楚。报告应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制文档,其中主体报告应加盖公司公章,各附表应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报送时间要求
2011年度分支机构生存状况报告应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局,重点监测机构2012年上半年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送我局。以后年度的相关报告按《试行办法》规定报送。
四、其他事项
1、寿险标准保费收入计算。《试行办法》中寿险“标准保费收入”计算方法,按照《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规定执行。
2、机构类型定义。《试行办法》中县级机构是指支公司、营业部及设在城区、县城等地的营销服务部。除县级机构外,其余分支机构均为县级以下机构。
3、相关时间计算规定。《试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时间节点均向前追溯。
联系人:陈小霞、吴恺艺
联系电话:0731—84528202 84528171
电子邮箱:
hn_fzc@163.com 附件:
湖南保险业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试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