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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项目: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受理机关:广东保监局(注册地在汕头、潮州、揭阳、汕尾的保险公估机构,受理机关是汕头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申请人:保险公估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公估机构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动用保证金的申请书;

  (2)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

  (3)与银行签订的保证金协议及保证金存单复印件。

  2、保险公估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动用保证金的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事项的决议;

  (3)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3、保险公估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动用保证金的申请书;

  (2)清算方案;

  (3)许可证原件。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保证金除保险公估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解散、被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审查期限:

  广东保监局或汕头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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