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受理机关:广东保监局(注册地在汕头、潮州、揭阳、汕尾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受理机关是汕头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申请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动用保证金的申请书;
(2)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
(3)与银行签订的保证金协议及保证金存单复印件。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动用保证金的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的决议;
(3)有关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动用保证金的申请书;
(2)清算方案;
(3)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4)许可证原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保证金除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解散、被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审查期限:
广东保监局或汕头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