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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湘保监发〔2013〕46号
  

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制度,切实维护投保养殖户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承保管控
  (一)规范承保操作
  一是严控签单层级。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称“各承办公司”)养殖业保险业务签单须到村,承保养殖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以及规模50头(含)以上的能繁母猪、奶牛或肉牛养殖户的须签单到户,育肥猪保险全部签单到户。二是加强验标管理。养殖业保险单独签单的,各承办公司须参与现场验标,验标记录须投保人、验标人签名。验标时应取得养殖档案和养殖场权属证明文件及能证明养殖场面积、规模的资料并存档,政府部门出具的材料须签章确认。验标照片要能反映养殖场占地面积全貌、各栋舍内养殖情况,能繁母猪及奶牛保险还要反映戴标情况。三是严格承保收费。承保使用的条款费率须及时报备并严格执行。未收到养殖户自缴保费的不得承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未落实的不得承保。集体投保须附被保险养殖户签字确认的纸质分户清单留档,电子清单须上传系统。分户信息须公示7天以上,并用定制相机拍照留存公示情况。四是规范核保签单。建立经办机构双核机制,经办机构农险部门负责人对纸质投保资料首核,分管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提交上级公司按程序审核。各级审核必须签署明确意见。能繁母猪保险单户投保在500头以上或育肥猪保险单户投保2000头以上的,须省分公司核保;奶牛、肉牛保险全部须省分公司核保。在签单后30日内将保险凭证(卡)发放到户。单独签单的,须将保单发放到被保险人。
  (二)加强批改管控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养殖业保险业务,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本信息一般性操作错误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批改。确需批改的,应经投保人同意并填写书面申请书后,由经办机构按审批层级进行书面请示,经省分公司审批同意后,方予核批。批改前后的分户清单一并保存备查,严禁后台系统直接修改。
  二、严格理赔管控
  (一)规范理赔操作
  一是加强报案管理。各承办公司应统一使用客服专线电话受理报案,分支机构或协办机构接到客户报案的,应于10分钟内转报专线。二是自主及时查勘。一般应在24小时以内到达事故现场。公司可委托协办机构协助,但公司人员须参加查勘,确保现场查勘率100%。查勘报告须填写养殖场所在村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查勘人员、养殖户须签名确认。查勘照片须显示查勘人员工号、拍摄时间、标的受损情况和耳标号码,及与承保验标相一致的反映标的所在养殖场的特征。查勘照片须及时上传系统。三是严格核赔管理。理赔资料由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人初核,分管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提交上级公司按程序审核。各级审核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二)加强赔付管理
  一是做好理赔公示。集体投保业务须定损到户。按《条例》规定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用定制相机拍照留存。二是及时直赔到户。在达成赔款协议后10日内,应以转账直赔方式支付赔款,并取得银行有效支付凭证。三是保证“三单一致”。理赔分户清单须与承保分户清单相互比对保持一致。理赔分户清单和财务支付清单之间有任何偏差,均为特殊情形,应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四是做好客户回访。赔款支付后一个月内,省级分公司应对一定比例的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记录应妥善保管。
  三、强化基础保障
  (一)加强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各承办公司要加大对畜牧局、防疫站等基层协办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力度,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委托协办机构和人员从事现场验标、查勘工作,要制定格式化的协议文本,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要求。公司要加强对委托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养殖业保险监管要求执行到位。
  (二)加强技术管控
  一是完善系统功能。各承办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须对“见费出单”管控到位,没有收到养殖户自缴保费的不能出单。完善系统功能,实现承保和理赔分户信息的无缝对接,相互比对,自动管控。确保无理赔分户信息的保单系统无法缮制赔案,不能生成支付或预付赔款数据。在确保业务和财务数据的逐单逐案对接的基础上,实现理赔分户信息与财务及网银支付系统的对接,实现系统化处理。二是提升技术手段。实行定制相机现场验标与查勘,使用显示唯一工号、拍摄时间的相机拍照,照片须通过专门防修改的软件上传至公司系统,确保照片真实且不能修改。三是加大科技应用。要进一步推动3G查勘定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基础科技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
  (三)落实责任追究
  一是建立工作规程。各承办公司要按《湖南保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的通知》(湘保监发〔2013〕34号)要求,制定涵盖内容全面、职责标准明确、问责办法严格的工作规程。二是严格检查问责。各承办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农业保险规范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11〕28号)要求,加大内部检查力度,在达到检查覆盖率情况下,确保对每家被检查的县级机构各险种走访养殖户均不低于5户。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省、市、县(区)各级机构相关人员责任。每年3月31日前,各承办公司应将本年度专项审计检查计划与上年度农业保险专项检查、整改和问责情况专题报告我局。
  

                                                  湖南保监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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