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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保监发〔2013〕9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口信用长沙营业管理部: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综合保险统计制度和各专项保险统计制度的基础,是保险统计工作的总体规范和行动纲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公司要提高认识,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认真组织相关部门、机构、人员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规定》的实质内容及具体要求,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公司统计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联系人要真抓实干,做好公司全系统落实《规定》的协调督导工作。
    二、扎实做好统计规章制度的清理、修订工作。各公司要根据《规定》的具体要求,与总公司及时沟通,系统梳理统计工作流程,对相关统计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对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办公流程、办公软件系统立即着手升级改造,切实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统筹做好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备工作。各公司要切实加强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统计部门的管理和统计人员的配备工作,于2013年3月30日前将《湖南省保险机构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人备案表》报我局备案(见附件1)。各公司应当在指定或者变更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日内及时报我局备案。
     四、切实做好统计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各公司要及时与总公司协调沟通,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完善统计数据的审核流程,实现总公司在向保监会报出本系统各级机构统计数据前,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能够审核确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一步提高保险统计数据质量。
     五、及时开展《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各公司要在2013年6月底前开展一次《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重点检查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统计制度清理完善情况和统计数据审核流程,并在2013年7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重点披露统计工作薄弱环节、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结果等。我局将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对贯彻落实《规定》情况开展检查。
    六、着力提高经营分析工作水平。各公司应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经营分析工作,准确把握机构经营情况和发展趋势,监测预警经营风险。各公司应按照《湖南省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模板》(见附件2)要求于月度结束后15日、年度结束后18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报送经营情况分析报告,重要专题动态分析应随时报送。各财产险公司取消报送《产险公司分险种指标简表》,各人身险公司取消报送《寿险公司经营情况简表》。
    联系人:刘娜、田慧
 电子信箱:circtj@126.com
 联系电话:84528206、84528209

   附件:1.湖南省保险机构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人备案表  
         2.湖南省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模板


                               湖南保监局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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