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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保监发〔2010〕56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我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湖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

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条 湖北保监局负责全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监督和指导,并授权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当地电考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报名管理

第四条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以上报名人员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三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第五条 报考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第六条 电考中心不得接受保险公司所属考生的现场报名,只能由保险公司统一采用在网上批量申请的方式报名。

第七条 电考中心应认真审核保险公司考生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含所属公司、身份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学历证书复印件等),并确保考生信息与考试报名系统的录入信息一致。

第八条 电考中心只能接受本市州行政辖区及周边无考试中心地区的考生报名,不得接受跨省、跨区域报考申请。个别外省、外地考生因工作原因需要在本地考试的,由本地保险公司或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电考中心做好记录并备案。

第九条 电考中心应按考场时间顺序将考生报名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3年以上。


第三章 试题管理

第十条 电考中心要指定专人保管试题,至考试时间才能开启试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时间,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调阅考题。

第十一条 试题保管人要及时对考毕的试题进行清理,考完一场,删除一场,严禁抄录、保存或重复使用。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进入考场,安排考生就座,宣布考试纪律,要求考生主动将所带物品存放在指定的位置,关闭各种通讯及电子设备。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发现准考证上无照片、无考试专用印章,或者准考证和身份证件上的照片与考生不一致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企图应及时制止,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相关公司和责任人向当地协会和湖北保监局中介处报告。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项;严守考场纪律,不得默许、串通、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代考、作弊、现场指导等严重违反考风考纪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电考中心要严格做好考场纪律的监督工作,每场考试监考人员必须2人且要做好监考信息记录(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考试人数、作弊记录、监考人),形成监考日志并由监考人签字确认归档。

第十七条 电考中心在考试时间必须开启监控录像,所有监控录像资料必须归档并保存1年以上。

第十八条 考生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进入考场后,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考试座号就座。考试期间不得擅自离座。

第二十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独立答题。考场内不得交头接耳,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或喧哗。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考中心应根据资格证书使用情况,到湖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领取空白的资格证书,并做好登记和交接手续;每月末与中介协会进行一次清点和核销。

第二十二条 电考中心应将打印好的资格证书按公司分类,并及时通知各公司到电考中心领取。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到期换证、遗失补证由武汉、荆州电考中心集中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考中心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取的报名费应按月及时全额上划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心日常运转所需资金由湖北保监局按照有关标准核拨。

第二十五条 电考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另设收费项目,中心全部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六条 电考中心应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保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要素齐全,单项超过5000元的支出,应报保监局审批后执行。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须事先编制购置计划,报保监局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考中心应妥善保存和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除考试报名费外,该收据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二十八条 电考中心财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章 保险行业协会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电考中心各项制度。各协会要不断细化考试流程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公司报名、参考、领证环节;要建立基础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的文件内容、时限、标准和要求;要建立廉洁自律的有关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核查和处理;要建立考风考纪交叉巡考制度,尝试由各会员公司派出巡考人员交叉巡考;针对新问题新情况健全电考中心管理各项制度。

第三十条 加强电考中心的人员管理。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数量决定电考中心工作人员数量,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电考中心人员管理模式,按照岗位制衡、相互监督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建立工作人员任期考核有关办法;形成奖优罚劣的奖惩机制,在订立聘用合同时,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规违法行为解聘条款;要加强电考中心人员的廉政教育,做到廉洁组考、清白做事;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要从重从严从快处理有关人员,并按照《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电考中心的考务管理。电考中心以服务性为根本原则,不得有任何盈利性行为。协会要加强对电考中心的监督管理,通过电考中心人员轮岗、不定期巡考、财务代管、定期审计、受理投诉举报等措施,斩断各种利益链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各协会要以违规金额、违规人次、违规行为持续时间为主要依据,制订《电考中心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只要存在违规金额,一律无条件解聘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每半年对本地电考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于每年2月1日和8月1日前向湖北保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第八章 保险公司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要对所属集体报名的考生报名资料进行初审,并对考生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考生的有关情况或者代为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五条 各保险公司统一通过公司账号登陆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站批量报名,然后到电考中心办理缴费、领取准考证事宜,保险公司所属考生不得以社会人考生身份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协助考生通过考试。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组织、协助、参与考试作弊。组训人员应对公司所属考生明确告知考试纪律及作弊的后果,并有义务制止和劝阻考生的作弊行为,每场考试的保险公司组训人员必须在电考中心监考日志上签字。


第九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电考中心对考生报名资料审查不严,考试资料管理不善、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账簿设置不符合规定、会计资料保存不完整、考试费上划不及时的,责成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对电考中心进行整顿,并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

第三十九条 电考中心批量接受保险公司或考生跨区域、跨省报名考试的,责成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整顿,并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并责令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电考中心存在默许、协助、串通保险公司或考生进行代考、作弊、现场指导等严重违反考风考纪的行为:

(一)年度内违规人次累计在10人以下的,视违规情节对当事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直至解聘处理;

(二)年度内违规人次累计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视违规情节对当事责任人和电考中心主任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解聘处理,电考中心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

(三)年度内违规人次累计在20人以上的,对当事责任人和电考中心主任进行撤换,电考中心停业整顿二个月以上直至关停,同时追究协会秘书长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电考中心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责成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撤换电考中心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财务人员,电考中心停业整顿二个月以上直至关停,追究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考试费收入未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私设“小金库”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另设收费项目,违规收取考试费或其它非法利益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统一收据收费,或收费不开收据的;

(五)财务支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变相发放职工奖金、福利的。

第四十二条 代替、协助、参与或者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保险公司,由湖北保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报名考试资格。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依法吊销《资格证书》,该证书获得人3年内不得参加基本资格考试。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北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若与中国保监会新颁布的规章制度有冲突的内容,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电考中心监考日志



考试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考生类型: (公司或社会人员)

考生所属公司:

报名人数: ,参考人数:

作弊人数及姓名:

考试情况描述:


监考人签名: 公司组织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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