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保监中介[2011]13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33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激励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对在本机构连续执业两年以上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不得为快速做大业务规模而随意拓宽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激励时,不得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者误导性宣传,包括夸大或者随意承诺未来上市等不确定性收益;不得诱导销售人员为获得激励而购买自保件、借款买保险等;不得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返还不正当利益。
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内部职工持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已开展或拟开展股权激励。已开展或拟开展股权激励的对象、条件、金额及实施方案;是否制定股权激励、权益证奖励等业务激励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由专人负责对符合激励政策的人员进行管理,是否建立股权激励、权益证奖励等股权凭证的发放登记簿;总公司执行股权激励方案的资金支付方式等。
(二)是否明确内部员工持股的条件、结算方式与结算时间;是否明确机构内部员工持股总数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及单个职工最高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是否存在企业外法人和自然人持股的情况;是否建立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内部职工股的处罚机制;是否允许持股凭证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自由流通等。
(三)是否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者误导性宣传,包括夸大或者随意承诺未来上市等不确定性收益;是否诱导销售人员为获得激励而购买自保件、借款买保险等;是否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返还不正当利益;是否存在利用激励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人员安排,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走形式。我局将根据需要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于自查流于形式、隐瞒问题不报的机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3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我局(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以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年度执行《通知》情况上报我局。
联系人:王曦
联系电话:027-88937773
邮箱:circzj@163.com
传真:027-88937705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