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信访联系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险业信访工作,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联系人,是指根据湖北保监局授权,负责办理本协会所辖及湖北保监局指定行政辖区内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三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就信访工作确立专人专岗,协会秘书长为信访工作负责人,并指派专人具体经办信访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在信访联系人确定后或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报湖北保监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相关保险信访工作。武汉市的相关信访工作由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天门市的信访工作由荆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仙桃市、潜江市的信访工作由荆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第五条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依法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信访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查询及结果反馈等。
第六条保险行业协会信访联系人负责以下信访事项:
(一)咨询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基本情况和保险知识的;
(二)反映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
(三)反映保险从业人员培训、执业、流动和奖惩问题的;
(四)反映损害保险行业形象的问题,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五)涉及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关系,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六)对辖区内保险业改革发展和保险自律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七)对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提出异议,或者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
(八)反映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九)反映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
(十)湖北保监局转交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受理和依法有效办理保险信访事项。对信访联系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区分情况,采取自办、转送、通报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对湖北保监局转交或地方党政部门交办的保险信访事项,信访联系人自受理或承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做到“案结事了”和及时回复;情节复杂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向湖北保监局书面报告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信访事项中出现下列重大紧急情形时,信访联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湖北保监局上报有关情况:
(一)信访人所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民事纠纷可能或已经引发严重后果的;
(二)信访人在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以拉横幅、哄闹、静坐等方式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单位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三)信访人自残、自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对他人行凶的;
(四)群访群诉或进京、进省上访的;
(五)其他扰乱行业及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的保险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市州信访联系人协商受理,或者由湖北保监局指定信访联系人。
第十条湖北保监局法制处归口负责信访事项的具体业务指导,向各保险行业协会转交、督办信访事项,接收各保险行业协会信访事项回复报告。
第十一条 信访联系人应当定期总结信访工作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向湖北保监局提交信访工作报告。湖北保监局将适时对信访联系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各保险行业协会信访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信访联系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湖北保监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和处理的,或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未履行的;
(二)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信访联系人因失职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导致矛盾积聚、激化和向上传递的;
(三)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信访联系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被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
(五)其他重大失职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湖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